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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条文索引与简要解读

  发布时间:2016-02-01 10:57:01


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条文索引与简要解读

2015民诉司法解释条文

条文索引(民诉法、执行相关司法解释及其他)

备注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百零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本条保留了《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案外人、当事人所提执行异议之诉均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三百零五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注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区别。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所针对的是对特定执行标的的执行行为,其对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并无异议,只是对执行行为所指向的执行标的有异议,目的是排除对特定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行为。而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所针对的是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目的是推翻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当然,推翻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后,由于执行依据被撤销,相应的执行行为也应停止、撤销或者变更。

本条是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起诉条件和立案审查期限的规定。

本条系新增加的规定。

第三百零六条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的利益相对,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有相反之处。二者相反之处有两点:1)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其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问为条件,而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则相反,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2)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需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而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亦相反,需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

本条是关于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和立案审查期限的规定。

本条系新增加的规定。

第三百零七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本条是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当事人的规定。

本条新增对第三人的规定。

第三百零八条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的,应当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请求的,应当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本条是关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当事人的规定。本条新增对第三人的规定。

第三百零九条 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见上)。

2、《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四十三、执行异议之诉,422、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42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3、注意:被执行人不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七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条是关于被执行人无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新增规定。

第三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注意:1、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不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才七条规定,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2、执行异议之诉属于民事诉讼范畴,应按普通程序审理。执行异议之诉应由审判部门审理,且不能实行一审终审

本条是关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程序的新增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注意:执行异议之诉因案外人或者当事人不服执行异议裁定而提起,其审理对象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的权利是否足以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应由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案外人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这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本条是关于执行异议之诉中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新增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 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2、注意:无论案外人是否提出了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都需要对执行标的的权属作出认定,才能就能否支持案外人排除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作出判断。因此,执行标的的"真实权属""能否阻止执行"两项内容都应纳入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范围。

本条解释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判决作了规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2、注意:在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申请执行人虽是原告,但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而申请执行人只需对案外人关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主张选行抗辩。举证证明责任的负担会直接影响到申请执行人能杏胜诉,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注意这一点。

本条解释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判决作了规定。

第三百一十四条 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

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4条: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2、注意:在执行异议之诉判决中,在本条解释情形下,人民法院无需判决撤销执行异议裁定; 执行异议裁定依据本解释规定自动失效。

本条是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判决作出后,执行异议裁定如何处理的新增规定。

第三百一十五条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本条解释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作了修改。

第三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向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

本条解释增加规定了人民法院采取解除措施的时限。

文章出处:转自 法客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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