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酒驾行为不再属于治安范畴,而是一种犯罪行为,成为刑法所打击的对象,构成危险驾驶罪(以下简称酒驾罪)。该修正案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虽然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减少了酒驾后所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但是酒驾行为却时有发生,仍有许多人不顾法律规定醉酒驾车。截止至3月初,让胡路区法院今年共审结31起酒驾案件,占全院刑事案件20.4%, 31名被告人全部入罪,其中判处拘役实体刑19人,判处拘役缓刑12人,无一起上诉和申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较好。为预防犯罪,降低酒驾案件发生率,本文以该院数据为基础,对酒驾行为的特点、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希望能对司法实践工作有所裨益。
一、酒驾犯罪的特点:
通过具体查阅这些案件卷宗,我们发现这类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男性犯罪占绝大多数。由于受酒文化的影响,酒驾行为主要集中在男性;女性酒驾行为虽有,但数量较少。该院在审结的31起案件31名被告人中,只有一人系女性。二是无职业的占多数。《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各单位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酒驾罪的宣传,有工作单位的人在饮酒方面相比无单位的人谨慎得多,因此在这类犯罪中,无职业的人犯罪占多数。该院审结的31起酒驾犯罪中,有20人无职业,11人有工作单位,其中10人为油田职工,1人为私企干部。三是文化水平普遍较低。高文化程度的人对酒驾的认识高于其他人,其在饮酒后会考虑到驾车的后果,因此这部分人醉酒驾车较少。该院审理的31名饮酒驾车罪犯中,小学文化17人,初高中文化13人,大学文化仅有1人。四是中年人居多。由于就业难,年轻人都很珍惜自己来之不易的工作,所以其尽量克制自己避免触犯法律。而中年人则基本上属于事业有成,具有一定的成就感,朋友圈子多,社会交际广,结果由于放松自我约束,喝酒驾车就出事了。该院审理的31起酒驾案件中,70年后出生的有19人,六十年后出生的有7人,而八十年后出生的只有3人,五十年后出生的只有2人。五是深度醉酒者居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每100ml达80mg就属于醉酒驾驶。经检测酒精含量每100ml达80mg——100mg的有1人,占3.2%;100mg—150mg的有7人,占21.9%;150mg以上的有23人,占74.9%。其中200%以上为12人,含量最高者达到311.4%。六是驾驶私家车占绝对多数。由于让胡路区是大庆市经济中心地带,经济活跃提高和丰富了人们的生活水平,许多人都拥有私家小轿车。另外,由于酒驾入刑,各单位领导都加强了车辆管理,坚决杜绝酒驾公车现象的发生。该院在审理的31起酒驾案件中,只有2起案件是驾驶农用车涉嫌酒驾案件被判刑,其余全部是驾驶私人小轿车,占93.55%。
二、酒驾案件产生的原因
法律虽然规定了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用刑事手段来制裁,追究其刑事责任,打击力度不可谓不大,可为什么还会不断出现酒驾犯罪呢。通过仔细分析每起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一是受传统的酒文化影响至深。我国是一个酒文化源远流长的国家,自古以来,劝酒、派酒等不良风俗一直流传着,如所谓酒品见人品;只要酒到位,事情就好办;不会喝酒,前途没有;感情深一口闷,感情浅舔一舔;婚庆嫁娶,交怀千古情,宴酒显真情等劝酒、派酒风俗,而喝酒人碍于面子,又不能不喝,这就使得醉驾成为可能。在该院审理的这些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是因为劝酒或派酒所致,只有2人系自己想喝酒而成为酒驾者被刑罚。
二是对醉酒驾驶的宣传力度不够。由于酒驾罪是2010年新规定的罪名,在此之前醉酒驾车只要不发生事故,基本上不受法律追究。而对新的法律规定,人们一下子无法转变以前观念,特别是一些文化层次低、不关心国家大事、不浏览报纸及新闻的无业人员,他们缺少有效的途径来获取酒驾入刑的相关信息,对醉酒驾驶入罪完全不知情,或知情也只是粗略性的,不知道应受到何种程度的处罚,还以为醉酒驾驶只要罚点钱就能了事。另外,就目前来说,社会各界媒体对酒驾者受到刑事处罚的报道也为数不多,无法让驾驶人真正感觉到酒驾的严重法律后果。
三是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犯酒驾罪的行为人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对2011年5月1日起生效的醉驾入刑缺乏基本认识,对具体处罚也不是很了解,对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mg/100ml作为行政处罚和构成犯罪标准的临界点也不是很清楚,主观上对喝红酒、白酒、啤酒多少量就能达到酒精含量80mg/100ml更没有具体化的认识。甚至还有个别人认为酒后驾车只要不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就不必大惊小怪。
四是行为人心存侥幸、麻痹大意。由于酒驾罪是法律新规定的一种罪名,处罚力度较轻,是一种轻微型的犯罪。另外,由于酒驾本身具有隐蔽性,只要不被交警发现,就不会事发。在侥幸心理的驱动下,在盛情劝的说下,禁不住美酒的诱惑,安全意识完全被抛到脑后。喝完酒,由于酒精作用致使行为人处于一种兴奋状态,自认为驾驶技术高超,喝点酒没事,只要不被交警查到就可以。然而,人们在饮酒后,由于酒精对中枢神经的麻醉抑制作用,触觉迟钝,视力下降,对于行车危险因素的反应时间延长,应变能力减弱,往往无法准确判断距离、速度、方向,给行车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五是打击力度不够,尚未形成配合机制。打击刑事犯罪需要以公、检、法为主体与社会各界共同来完成。酒驾罪之所以屡禁不止,甚至还有反弹现象,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行为人心存侥幸,饮酒后想尽办法避开交警查处,这就需要社会各界的监督举报,让其侥幸灭失,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使其从此不敢犯,不再犯。另外,当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尚未形成打击酒驾罪的长效机制,执法人力不足,执法不严,致使监管不力,让酒驾者有可乘之机。对于酒精量不太大的,执法者出于同情心,给予其悔过机会。另外,还有受害人,在酒驾出现微型交通肇事后,只要赔钱就不再举报,造成了酒驾行为人逃脱法律制裁,助长其再次酒驾犯罪的可能性。该院审理的31起酒驾案件中,有6起是因为造成被害人财产轻微损害,但由于被害人要价过高,致使双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报案而案发。
六是酒驾后的成本不高,没有达到让行为人痛定思痛的效果。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犯酒驾罪的,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缓刑适应的条件可知,判处拘役的,只要犯罪分子醉酒程度不高,未造成交通事故或造成轻微型事故但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认罪悔罪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那么原则上可以适用缓刑。因此这类酒驾案件,只要没有特殊情况,具备上述条件便可适用缓刑。而缓刑是一种限制自由刑,并非剥夺自由刑,很难具有震慑效果。另外,个别有单位的,虽然法院判决酒驾者构成犯罪,但是考虑到酒驾犯罪较轻,具有悔改表现,且饮酒为人们所能够理解的,所以单位很少对其做出开除的决定。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酒驾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不仅涉及到刑事责任,还涉及到更多的民事纠纷,如醉酒驾驶致他人轻微损害,被害人以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为借口要求高额赔偿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就注需要对酒驾行为给予有力打击。根据酒驾罪的特点及产生原因,在走访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现提出以下对策。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法律宣传的针对性。预防醉驾行为的发生,关键在于提高全社会对醉驾行为危害的认识。 酒驾罪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行为,要加大宣传力度,不能存在盲区;要倡导积极健康的酒文化,提高法律宣传的针对性。一是确立重点宣传对象,目前,应将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农村务农人员、摩托车驾驶员以及青壮年列为重点宣传对象;二是确立重点宣传场所,将饭店、酒楼、酒吧、KTV等娱场所作为重点宣传场所;三是丰富宣传教育方式方法,提高群众的酒驾法律知识。如采取集中宣判的方式教育广大人民群众;与学校、企业等单位接成帖子,教育学生监督长辈喝酒驾车行为,教育职工树立喝酒不驾车,驾车不喝酒的理念,坚决杜绝酒后驾车。四是积极与媒体联系,及时报道酒驾被判刑的情况,敲响安全行车警钟。
二是建立联动快办机制。 危险驾驶罪虽然是一个轻微犯罪,但由于当前社会公众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反映较为突出。因此,需要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之间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起快速联动机制,共同加大打击醉驾的工作力度。公安机关加大路面查处力度,严查酒后驾驶行为;检察、法院机关对危险驾驶犯罪设定相对统一的量刑标准,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要快速审查、尽快判决。建议由政法委牵头,召开三家联席会议,就危险驾驶罪的法律适用、诉讼程序等问题进行沟通协调,形成部门联动的整体合力,制定快速、准确处理醉酒驾驶案件的联动机制。该院为了从严打击,快速办案,对此类案件全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基本十天就结案,做到快审理,快下判,实现了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从严、从快的打击目标。
三是加大打击力度,增加行为人酒驾的投入成本。打击犯罪不单纯是一个部门的事情,它需要社会各界的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加大路面检查工作力度,尤其在节假日,实行“全天候”巡查,不让酒后驾车者“漏网”,同时还要加强醉驾证据的收集力度;检察院要审查和巩固证据,对于符合条件的要一律起诉,并做到正确、快速起诉;法院要根据酒驾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依法准确量刑,尽量避免适用缓刑,实现设立酒驾罪的初衷。同时,各单位要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公开举报电话,根据具体情况实行有奖举报。其它各单位和各界人士要积极行使举报权,发现有酒驾行为可积极检举。通过上述措施,努力形成打击酒驾体系,使酒驾者无机可逃,使其受到应有的处罚,从而达到增加其行为成本,实现其震慑目的。另外,由于刑法只规定其刑罚种类为拘役与罚金,处罚力度较轻,建议通过立法程序适当提升刑罚幅度,加大对其打击力度。
四是完善相关的社会管理机制。打击犯罪不能只通过单一联动机制来解决,还需要不断创新社会管理机制。如发展酒后代驾机制,为酒后禁驾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保证条件。鼓励有条件的酒店提供“酒后代驾”有偿服务。建立健全驾驶人员培训、考试机制,严把办证、安全教育关,重点教育驾驶人认清酒后驾驶的严重危害性,减少和杜绝侥幸心理,增强其安全意识和良好的驾驶素养。
酒驾犯罪虽然不断发生,但是通过社会各界共同的努力和相关机制不断健全,相信酒驾将会离我们远去,酒驾行为将不再发生,人们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将不再因酒驾而受到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