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司法公开 -> 规章制度

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6-01-11 14:39:38


    为了加强我院党的建设,使院党总支会议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党总支应自觉接受区委、中院党组和本院党组的指导,充分发挥协助、教育和监督的作用,保证党的理论、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和本院党组的各项决议、决定在我院党组织得到贯彻落实。

    第二条  党总支会议由全体总支委员参加,讨论本院带有全局性的党的工作。

    第三条  党总支会由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四条  党总支会一般每三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五条  党总支会讨论决定问题,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

    第六条  党总支的议事范围

    (一)讨论、制定本院贯彻党的理论、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和区委、中院党组、本院党组的重要指示、决定等的实施意见。

    (二)决定召开本院全体党员大会。

    (三)讨论、研究有关本院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确定需向党组建议和报告的事宜。

    (四)讨论通过申报本院机关先进党组织、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的事项。

    (五)讨论并向党组建议对违纪党员处理的意见。

    (六)讨论、研究党组交办的其他需由党总支会议处理的工作。

    (七)审批本院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事项。

    (八)讨论、审批本院各支部的设置、选举及组成人员等事项。

    (九)讨论、研究党员的教育培训事宜。

    (十)听取并指导本院工、青、妇群众组织的工作。

    (十一)其他应由党总支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党总支会的议题,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提出。

    第八条  召开党总支会,应提前三天将会议议题、开会日期、时间和地点通知支委成员。

    临时召集的支委会,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条  必要时,有关部门党组织负责人可列席党总支会。列席人员对党总支会讨论的事项可以充分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条  党总支委员、列席党总支会的同志及负责会务的同志应当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准泄露讨论的事项。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院党总支委员会负责解释。

文章出处: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