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警察执行警务活动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院用警、派警工作执行《岗位责任制》相关规定。
第三条 押解
(一)押解人员须提高警惕,依法强制、严肃认真地按时准确押解。
(二)押解人员须按规定着制服,戴警帽,并按照《警察警衔式样和佩带方法》佩带警衔标志,做到着装齐整,态度严肃,步履规范,多名司法警察同时担任押解任务时,必须着统一时令的服装。
(三)男法警不准留长发、蓄胡子、留大鬓角和戴首饰;女法警不准留披肩发,描眉、涂口红、染指甲、戴戒指、耳环、挂项链等首饰。
(四)押解负责人要拟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布置,配备警力,明确职责,遇有紧急情况及时处置,确保安全。
(五)押解法警要服从领导,提高警惕,注意警容风纪,遵守押解纪律,严密注意被告人动态,确保被告人不失控,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第四条 看管
(一)担任看管任务的司法警察在被告人被押解到羁押室时,应认真核对被告人身份,清点被告人数量,填写看管记录。
(二)向被告人告知羁押室规则,令其在羁押室候审期间严格遵守。
(三)对男性被告人和女性被告人、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告人、同案犯以及其他需分别羁押的被告人,应当分别羁押;有女性被告人时,要配有女法警担任看管。
(四)对传唤到庭的被告人与被羁押的被告人要隔离安置。
(五)押解被告人开庭时,要履行一定手续,做好换押记录。记录中注明被告人的姓名,换押的具体时间、押解人员的姓名等。
(六)发现被告人携带违禁物品、可疑物品或者新的犯罪证据时,应及时通知本案承办人员,以便当场制作笔录和处理。
(七)在羁押室内对被告人一般不使用戒具,对重刑犯、死刑犯或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脱逃、自杀、自残的被告人,经法警队领导同意可以使用械具。
(八)羁押室门锁不得随意开启,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九)不得让无关人员进入羁押室,未经案件审判长同意,在被告人由司法警察看管期间,其他人员(含公诉人、辩护人)不得与被告人接触交谈。
(十)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在羁押室摄影、录音、录像和采访。
(十一)被告人因接受审判误餐时,要给被告人准备伙食。准备伙食时,要考虑到少数民族和外国籍被告人的民族习俗和饮食习惯,适当给予照顾。
(十二)被告人在羁押期间患病,应及时给予治疗。
(十三)遇有下列情况,采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时,可以按有关规定,开枪射击。
1.被告人脱逃不听制止或在追捕中抗拒逮捕的;
2.劫持被告人的;
3.被告人持有管制刀具或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的;
4.被告人以暴力威胁看管人员生命安全的。
需要开枪时,除遇有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当先鸣枪警告,被告人有畏惧表示,应主动停止射击。开枪射击后,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第五条 执行死刑
(一)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律及规定。
(二)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遇有重大情况或罪犯揭发、坦白新的犯罪线索时,要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置。
(三)执行任务中要精力集中,明确职责,不得做与执行任务无关的事,不得对罪犯失控。
(四)执行任务中,行为、语言要文明,不得互相或与罪犯交谈,不得虐待死刑被告人。
(五)枪支、弹药以及注射用药和注射泵由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六)执行任务中,按规定着装。
第六条 值庭
(一)庭审过程中,除特别紧急情况外,应听从审判长的指挥。
(二)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着装、戴帽和佩带警衔标志,必要时须佩带武器和戒具。
(三)密切注意被告人、自诉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的各种动态,防止被告自杀、自残、行凶、伤害、斗殴或其它妨碍法庭正常秩序行为的发生。
(四)准确无误地传唤当事人、证人和传递、出示证物。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把证物递到被告人手中,以防证物毁损。犯罪凶器一律不得递给被告人,证物须被告人辨认并表明已经看清后,退还审判人员。
(五)庭审时对旁听人员影响审判活动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和制止。对哄闹冲击法庭,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根据审判长的指示以及有关规定迅速予以处置。
(六)不得翻阅卷宗材料和以各种方式催促审判人员缩短开庭时间。
(七)严禁当庭说笑、喝茶、吸烟、挖耳、赤脚等影响庭审秩序和法律尊严的行为。除特殊情况外,庭审中不得用压低帽沿、戴墨镜、戴口罩等方式避让摄影镜头或者出现其他有损法警形象的举动。
(八)严禁在庭审中插话和直接询问当事人等干扰庭审活动的行为。
(九)站庭时,姿态要庄重,庭审中取坐姿时,不准跷“二郎腿”和“打瞌睡”,严禁酒后值庭,违者予以严惩。
(十)出勤值庭要经法警队领导派遣,不得随意出勤,不得擅自脱岗。
第七条 强制执行规定
(一)司法警察在执行任务中要密切配合执行人员的工作,做到步调协调一致,听从指挥。
(二)司法警察参与对财产的强制执行,要协助执行人员做好疏导工作。对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要以劝阻为主,积极宣传法制,告知违法的法律责任,语言要文明。
(三)被执行人抗拒执行必须使用警械时,需经现场指挥人员准许。对突发意外情况,可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现场指挥人员报告。
(四)司法警察参与对财产的强制执行不得擅自决定处理有关事宜。
(五)检查、搜查妇女身体,应由女法警执行。
(六)保护好执行现场及执行人员和各种装备的安全,维护执行现场的秩序。
(七)看护查封、扣押的财产,防止被执行人或他人抢夺、损坏,制止诉讼当事人及其他人员的一切违法行为。
(八)在执行任务中,严格执行《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规定》、《人民法院枪支管理办法》、《关于司法警察使用警棍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九)参加执行的司法警察除特殊需要外,应当着制服和佩带警衔标志。
第八条 司法警察应按规定要求执行警务活动,因司法警察原因发生问题、导致安全事件等,追究法警相应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第九条 本规定由各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规定由院党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