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法院队伍作风建设,规范机关办公秩序,保证正常工作秩序,要求干警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的作息时间,坚守工作岗位。
第二条 考勤方式以面部识别考勤机为主,工作日每天早晚上下班前实行电子识别签到(退),根据面部识别考勤机的记录,每周统计一次,并进行通报。
第三条 各部门领导应对本部门人员出勤情况做到准确掌握。对本部门人员请假或出差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以备核实。因漏登、误报或虚报的,由部门领导负责。
第四条 政工科负责对全院各部门干警考勤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或抽查,并指派专人负责考勤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下月5日前,政工科应将上月考勤结果统计完毕,并将违规情况记入干警考评档案。
第六条 严格上下班制度,杜绝迟到、早退和旷工现象。
(一)超过规定上班时间未到岗者,记迟到一次;早于规定的下班时间离岗者,记早退一次。(具体上下班时间由院里根据季节情况统一确定)
(二)干警临时离岗,需向部门领导请假,否则按擅自离岗处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旷工:
1.当日未到岗,且无正当理由的;
2.未到岗而提供的证明材料经核查为虚假的;
3.到岗后擅自离岗时间累计超过三个小时的。
第七条 每月迟到、早退或擅自脱岗累计达到10次的,除按规定扣目标考评分外予以诫勉谈话。
第八条 本制度由院政工科具体负责落实,对干警考勤中所发生的具体事项,按照本院目标管理考评及相关纪律规定予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