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配置审判资源,缓解案多人少矛盾,提高审判效率,促进司法公正,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配备法官助理的原则
(一)审辅分开,利于公正的原则;
(二)合理分工,提高效率的原则;
(三)统筹兼顾,合理使用人才的原则;
(四)突出重点,优先缓解案多人少矛盾的原则。
第二条 法官助理的任职条件
(一)严守审判纪律,严格依法办事,具有良好的法律修养;
(二)秉公办案,清正廉洁,司法为民,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较丰富的法律知识;
(四)在审判一线工作一年以上,具备解决审判工作中辅助性事务的能力。
第三条 法官助理的任命,由院党组根据岗位需要,结合平时干警个人的德、能、绩、勤、廉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按实际需要择优任命。
第四条 法官助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庭长或主审法官的要求,依法调查、收集、核对、保全有关证据;
(二)按照庭长或主审法官要求,协助辅助组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现场勘验等事项;
(三)协助庭长或法官办理拘留、拘传、搜查等事项;
(四)按庭长或主审法官的要求,办理查封、扣押、查询、冻结、扣划存款等事项;
按庭长要求,法官助理还应当完成庭长和主审法官交办的以下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五)接待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查阅案卷材料;
(六)因工作需要临时担任书记员;
(七)本庭庭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经院党组研究,免除法官助理职位:
(一)违法办案,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工作中出现重大过错,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辅助工作中,办理“三案”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当事人上访的;
(五)不能完成庭长或主审法官交办的工作,或工作质量达不到庭长或主审法官要求,或消极应付工作,经庭长报请院党组免除的;
(六)年度工作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七)工作需要调离其他工作岗位的;
(八)其他不宜担任法官助理工作情况,经院党组研究免除的。
第六条 正式干警担任法官助理的,目标考评奖发放标准按内勤标准执行。
合同制干警担任法官助理的,一般应按二级以上速录员标准发放;扣分标准按我院目标考评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由院党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