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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务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5-11-25 09:26:15


    为加强科学管理,规范全院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院务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传达贯彻中央、省、市委、上级法院以及本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的精神和决定。

    (二)部署本院日常工作等有关事项。

    (三)检查、交流、总结工作情况。

    第二条  院务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举行一至二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集。

    第三条  院务会议出席人员为院长、副院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院各党支部、院工会、院团委负责人。必要时可扩大至全体科级干部。

    第四条  院务会议的内容及部署的各项工作,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传达、贯彻和落实。

    第五条  院务会议的会务由政工科负责。

文章出处: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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