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科学管理,规范全院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院务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传达贯彻中央、省、市委、上级法院以及本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的精神和决定。
(二)部署本院日常工作等有关事项。
(三)检查、交流、总结工作情况。
第二条 院务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举行一至二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集。
第三条 院务会议出席人员为院长、副院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院各党支部、院工会、院团委负责人。必要时可扩大至全体科级干部。
第四条 院务会议的内容及部署的各项工作,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传达、贯彻和落实。
第五条 院务会议的会务由政工科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