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持决策民主化、公开化,提高法院审判工作和行政事务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本院事务中的重大事项,其主要内容:
(一)审判、人事和行政管理的重要事项;
(二)涉及法院改革的重要事项;
(三)目标管理考核的制定、修订及实施;
(四)办公经费、装备的使用以及生活福利等事务;
(五)单项奖励及违纪事项的处理;
(六)检查职能部门上述工作的落实情况;
(七)其他需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周举行一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召集。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出席人员为院长、副院长、纪检组长以及政工科、办公室的主要负责同志。必要时有关人员可列席。
第四条 凡需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有关职能部门应事先提出有操作性的可供选择的方案,并经分管院长同意,提前3天报政工科。如讨论事项涉及几个部门,由主要负责部门牵头。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在决定问题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最后由院长决定。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会务由政工科负责,每次会议纪要予以公布。同时负责检查、反馈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