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进一步强化调研工作,不断提高人民法院司法水平,推进法院改革,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各项职能作用,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规范法院审判及行政工作,管理队伍,提高工作水平,正确适用法律,研究和解决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二条 进一步强化宣传工作不断规范宣传部门对内、对外的宣传行为,推进宣传工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使新闻宣传工作时刻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紧紧围绕院党组的中心工作,为审判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院各部门,由调研室负责实施。
第二章 调研工作规则
第一节 调研工作
第四条 调研室负责全院调研工作事宜。抓好年度调研课题的部署和落实,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院各部门调研工作。做好上级院交办的临时性调研工作。
第五条 组织和撰写全院性的调研课题,组织好年度调研文章、学术论文的部署安排工作,抓好催办督办落实,并及时履行报送程序。
第六条 具体任务:院里每年应完成市中院下达的调研课题任务,执行按年度向各部门下达调研任务的办法。
第七条 各部门每年年初应结合工作实际及需要,确定本部门年度调研课题(论文)、完成时限、责任人,并于2月25日前上报院调研室。
第八条 调研室根据各部门上报调研课题(论文)情况和上级机关及院里对各部门的调研要求,按照各部门领导、审判员、助审员、书记员的现状据情提出,报院党组审批后下达。
第九条 各院庭长的调研课题(论文)包含于本部门的任务之中,由调研室单独管理与掌握。
第十条 各部门、各课题(论文)责任人应按时限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节 简报信息工作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按月做好简报信息的采写和报送工作。
第十二条 全院性的信息材料原则上由调研室专职信息员负责采写,部门工作和专门业务信息由所属责任部门自行采写,也可提供素材,报调研室,由调研室专职信息员负责采写(各业务庭室每月至少报送一篇)。
第十三条 信息采写完毕后,及时报送调研室,由专职信息员履行编发程序。视情况以简报、信息等形式发布、上报。
第十四条 具体任务:院里每月向上级院报送信息不少于2篇,向区委宣传部、政法委报送信息不少于2篇。
第三节 案例编报工作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按月做好案例编报工作。
第十六条 着重选编当年或上一年度本院审结且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商事、知识产权、行政、国家赔偿、执行等各类案件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或特殊性的案例;着重选编在定性和适用法律上有参考研究价值的案例,或者具有指导性、资料性、学术性、新颖性、典型性的案例,各业务庭室每季至少报送一篇。
第十七条 报送的案例要求裁判正确或基本正确。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例不予选用。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例,在作到隐去秘密或隐私情节等适当处理后才可选用。即将进入再审程序的或已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例不能选用。
第十八条 案例的编写体例与格式、文稿的技术规格可参照《中国审判案例要揽》、《人民法院案例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第十九条 案例由各部门案件承办人或指定人员编撰,完成后,交由调研室案件统计员审查,调研室主任审阅把关。报送市院的案例一式5份,并附电子文档。
第二十条 具体任务:院里全年应完成案例编报任务12篇,由调研室在部门所报送的案例中予以选择确定上报。
第四节 司法统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按月做好案件统计报送工作。
第二十二条 司法统计分析要紧密结合当前形势和审判工作实际,选择各级领导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审判工作中的倾向性问题和审判管理中的突出问题。要根据选题确定分析的方法和类型。可采用实例、数据,纵向分析,横向比较等方法。
第二十三条 司法统计分析要注意时效性,应在完成一个月内报送,对同一主题、类似内容的统计分析,在半年之内不得重复报送。上报的信息快报类统计分析字数应在1000字以内,调查分析、总结报告等类型分析字数应在2000字以上。统计分析要标明作者、作者单位及完成时间。
第二十四条 司法统计分析由部门指定专人自行撰写,成稿后,交由调研室司法统计员综合汇总选编,各业务庭室每季应最少撰写一篇。上报市中院的司法统计分析,由司法统计员撰写,定稿后,交由调研室主任审核,上报市中院。一式5份,并附电子文档。
第二十五条 司法统计报表,由本院各业务部门于每月15日报送至院调研室,报表统计周期为上月15日至本月15日,遇节假日提前至节假日前1天。
第二十六条 汇总定稿交由主任审核签字,由分管院长签发,并加盖院印。同时,司法统计报表复制到移动存储设备,报送到市中院调研室。
第二十七条 具体任务:每年完成有价值的司法统计分析4篇,原则上每季度1篇。
第二十八条 纪检报表、人民法庭统计报表与司法统计报表一同报送。
第三章 宣传工作规则
第一节 总要求
第二十九条 全院的宣传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三个至上”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循客观、准确、及时、实事求是的原则,自觉服从和服务于院党组的中心工作,积极为审判工作服务。坚持弘扬公正司法的主旋律,注重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清正廉洁的新形象。
第三十条 全院的宣传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新闻出版管理、广播影视管理、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遵循新闻传播的基本规律,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服从于当地党委机关的领导和指挥,遵守院里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操作。
第三十一条 法院宣传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宣传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社会和谐、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提供优良司法服务的具体措施、经验和效果;
(二)宣传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经济犯罪,调节各种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情况和效果;
(三)宣传人民法院廉洁奉公、秉公执法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典型事迹,树立人民法院的执法权威和良好形象;
(四)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及党的方针政策,向群众开展法律常识教育。
第三十二条 宣传工作的主要形式和方法:
(一)结合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广泛组织群众参加旁听,增强法制观念;
(二)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多层次、多方面、多角度地宣传典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涌现出来的典型事迹;
(三)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咨询活动,制作宣传栏和展板,编印法制宣传材料,深入机关、学校、企业、农村宣讲法律知识,进行普法宣传。
第二节 稿件撰写和投稿
第三十三条 新闻稿件撰写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此类稿件由调研室把关审核后交付投稿。
第三十四条 各类法制宣传文章作者可直接向新闻单位寄发,但文责自负。发布后及时报送调研室汇总统计。
第三十五条 因撰写宣传或新闻稿件需要,通讯员可借阅案件卷宗。同时应履行借阅手续,保守审判秘密
第三十六条 遇有新闻宣传价值的事件或案例,案件承办人或部门通讯员应及时撰稿报送。
第三十七条 具体任务:全院年度完成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媒体或报刊宣传任务,并力争有所突破。具体执行《大庆市中院目标考评实施细则》宣传部分量化考评标准。
第三节 记者接待和新闻联络
第三十八条 全院法制宣传的记者接待工作由调研室负责,其他各部门不准擅自接待。如遇新闻接待、采访等事项,务必在最快时间内与院领导沟通汇报,如有必要的由院领导责成调研室具体负责承办。
第三十九条 在对待各种媒体和记者方面,全院人员应予以充分重视,要有大局观念,要有负责精神,擅打交道,科学应对。
第四十条 在新闻宣传接待上,所涉部门应予大力支持,所涉个人应予响应配合。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遇有新闻宣传价值的事件或案例,应及时向调研室提出,由调研室具体负责相关媒体的沟通联络。
第四节 宣传工作管理与保障
第四十二条 调研室接到宣传报道活动或事项任务后,根据内容拿出报道的初步意见(邀请媒体的层次、数量和报道的形式等),分别报承办部门的主管院领导和主管宣传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同意后,负责协调、邀请联络相关媒体来院采访。
第四十三条 对记者的采访活动,承办部门或举办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文字和相关资料的提供,以及记者的车辆、食宿等接待工作,以便及时组织报道和采集文字、音像资料。凡因未及时报告、不提供相关材料、接待不当,导致延误报道的,由各部门自行负责。
第四十四条 对于院里统一安排的各级媒体编辑、记者的重大采访活动,要按时接受采访,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积极主动地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所有对外宣传材料及稿件必须经单位负责人初审把关,重要稿件要送交调研室审稿,然后按规定送主管院领导审核、主管宣传工作的院领导签发。
第五节 突发、敏感事件的报道
第四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突发、敏感事件的报道,要加强统一管理。突发、敏感事件的报道,由院党组统一领导,主管新闻宣传工作的院领导统筹协调,调研室组织实施,各部门严禁私自开展报道活动。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如发生突发、敏感事件,部门负责人须第一时间层报院领导,以便开展后续工作。调研室接到通知后立即向主管宣传工的院领导报告,并按院领导的指示做好有关工作。
第四十八条 对外辟谣、声明等工作,应在院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主管新闻宣传工作的院领导统筹协调,调研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突发事件所涉及到的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向外界提供信息。
第四十九条 院里在每年经费预算时,要为宣传工作的开展核定专项经费,并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增加,保障宣传工作的顺利开展。宣传经费可实行日常经费和专项活动经费两块预算。日常经费由调研室每年年初提出计划,院党组研究决定经费数额。对于全院大型活动(会议)的宣传经费,由承办部门另行请示院党组研究决定经费的数额;对于各部门的专项活动(会议)的宣传经费,由主办部门另行请示院党组研究决定经费的数额。
第五十条 要为宣传部门配置新闻宣传的专用设备,为宣传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第六节 媒体曝光事件的处理
第五十一条 根据国家新闻宣传和省法院宣传工作有关规定,对媒体曝光事件,要加强统一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部门领导要切实负责,调研室要具体负责,在主管新闻宣传工作的院领导的统筹协调下,切实处理好新闻媒体的负面报道。
第五十二条 各部门如发生被媒体曝光事件,部门负责人须第一时间层报领导后通知调研室,并在三日内将曝光事件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调研室,并配合调研室开展好后续工作。调研室做好及时报请处置,并按院领导的指示做好有关调查核实、协调媒体、消除影响等工作。
第五十三条 对发生被新闻媒体曝光的事件的部门和责任人,由院党组决定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年度内不得申报记功,评先评优晋级等。
第四章 调研宣传工作考评
第五十四条 本院调研宣传工作考评一并执行市中院的相应目标考评标准及细则,按照市中院的考评结果排序。
第五十五条 调研宣传工作目标考评,按本院目标考评实施细则执行,同时结果计入个人业绩档案,作为评先晋级、调配选用等的主要依据。
第五十六条 经本院党组决定,对完成调研宣传任务突出的部门及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调研宣传工作要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保密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接受新闻媒体涉及法院各项工作的采访,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失实报道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如违反本办法的,除在目标考评中扣分外,还应根据国家和院里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负直接责任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由院调研室组织实施。
第六十条 本规则由院党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