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让胡路法院被确定为全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法院以来,为适应新形势下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要求,让区法院民一庭根据本院相关文件要求,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注重发挥陪审员多面作用,保障陪审员参审权利。
一、提前通知,提升参审率
民一庭需陪审员参审案件有两种:一种为案件重大,在立案时已确定需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此种案件陪审员申请由立案庭向陪审员自主管理协会申请,另一种为简易程序案件开庭审理后,发现案件疑难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此种案件需由主审法官向陪审员自主管理协会申请。为保证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避免陪审员因案件送达不及时、当事人申请等情况出现改期而无法掌握准确开庭时间,民一庭在案卷确立开庭日期后,就积极与协会随机选定的陪审员联系,通知其到庭参加庭审,如陪审员表示无法到庭,则第一时间与协会沟通,要求重新选定陪审员。
二、沟通交流,保障参审权
陪审员的阅卷权、庭审权、合议权是陪审员参审权的核心内容。为保证阅卷权实现,民一庭案件主审法官至少提前一星期通知陪审员阅卷,并为陪审员提供阅卷场所、饮水、纸笔等物质条件。为彻底消除过往陪审员“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情况,民一庭注重陪审员庭审权、合议权的实现,在庭审中着重明确人民陪审员就案件事实向当事人发问程序,同时邀请陪审员参与案件调解、庭后答疑等过程,陪审员往往结合自身生活阅历、工作经验发挥积极作用。而在合议时,如实客观记录陪审员观点,尊重陪审员意见作出事实判断;尤其对人身损害、商事合同、建筑工程等类型案件,提前与陪审员协会联系,邀请具有相关知识背景的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对专业问题进行分析把握,通过大众标准、专业优势与法律思维的互补,使法律事实最大限度地与客观事实相一致,确保了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互评互助,发挥监督权
根据我院陪审员改革相关规定,陪审员和法官实现背对背互评,民一庭各主审法官认真填写每一参审陪审员评价表,对提升陪审员参审能力起到促进作用。而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法官起到监督、制约作用。民一庭积极发挥人民陪审员内外监督的双重身份作用,既做好监督庭审活动,又监督裁判活动和法官的言行,提高了审理案件的透明度。人民陪审员从不同角度分析案情,提出意见,弥补法官的不足,促进法官增强办案责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