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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关于加强谈话制度的办法

发布时间:2017-02-12 13:45:32


    为发扬党的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进一步加强党组成员之间,党组与各庭、室、队主要负责人之间以及各级领导干部与干警之间在政治思想、工作上的联系与沟通,改进领导干部的工作作风,根据市委组织部《健全同领导干部谈话制度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下列情况之中,领导干部必须及时与有关人员谈话:

    (一)工作变动、职务升降、退休时;

    (二)受到表彰奖励或试岗、黄牌警告及纪律处分时;

    (三)工作和生活遇到较大困难与挫折时;

    (四)考核、考察或民主评议后,需向本人通报情况,转达意见时;

    (五)对领导干部选人用人有反映时;

    (六)对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秉公执法等方面的问题有反映时;

    (七)有其他需要提醒的问题时;

    (八)本部门下属干警本人主动要求谈话时。

    二、谈话一般按下列分工负责:

    (一)与副院长、纪检组长的谈话由院长负责;

    (二)与庭、室、队领导干部的谈话由院长、分管副院长或政工科长负责;

    (三)与非领导人员谈话由所在部门或政工科领导负责;

    (四)上级领导干部可越级同下属干部谈话,下级干部亦可越级找上级领导干部谈话。

    三、谈话形式可分为个别谈话,两人以上共同谈话或集体谈话。

    四、凡涉及政治立场、思想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秉公执法等方面的问题,但不构成违反党纪、政纪,或考核被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在谈话时应严肃指出被谈话人存在的问题,并责令其限期改正。被谈话人经谈话后无明显改进的,对领导干部按干部任免权限调整其领导职务;对非领导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调整其工作岗位。

    五、院、庭领导干部应经常与下属干部谈话。谈话要实事求是、坚持原则、讲究方法,关心和爱护干部。谈话时应让被谈话人有充分表达个人意见的机会,从而达到弄清事实、防微杜渐和团结、教育、帮助干部的目的。

    六、院、庭领导干部要建立与干部谈话登记制度,凡属重要的谈话应作必要的记录,作为对干部进行考核和选拔任用时的参考。

    七、院、庭领导干部谈话制度要纳入岗位目标管理考核。谈话情况要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干部年度考核中个人述职的内容之一,接受监督和考核。

文章出处: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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