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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品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5-09-16 14:53:08


为了加强我院办公用品的使用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各科室所需办公用品,每月5日前由庭、科、室、局、队内勤向办公室报计划。

二、需要领取的办公用品,由各庭、科、室、局、队内勤如实填写《办公用品领取单》,经领导审查,认为属实后送交办公室主任审批。

三、价值在100元以上或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物品,由各科室通知办公室登记物品入帐,各庭、科、室、局、队应责任到人,加强管理,办公室不定期抽查保管情况。

四、价值在100元以上的或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物品因个人原因损坏丢失的,照价赔偿。自然损坏的,由各庭、科、室、局、队长到办公室以旧换新(消耗类物品除外)。

五、因调动工作离开法院的同志,经办公室核对其交还的办公物品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各科室之间调动,个人保管的价值在100元以上或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物品交还原科室。

六、院里委托有关科室或负责党、团、工会等工作的同志保管的物品,管理办法同上。

七、办公室每年对办公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文章出处: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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