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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采购及申请领取、发放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5-08-31 11:04:25


    为了加强本院物品采购、发放、申请领取、使用的管理工作。根据《让胡路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文件》、《让胡路区财政局文件》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物品采购

    第一条  本院所采购的物品属于让胡路区政府采购范围内的一律纳入政府采购计划,并按政府采购的审批程序逐项落实后方可进行采购。

    第二条  物品采购的资金来源,主要来源于财政局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  物品采购人员汇同财务人员在年初制订物品政府采购计划和物品自行采购计划预算,并报领导审查,重大项目的物品采购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四条  经领导审查同意批准后,物品采购人员本着价格合理、确保质量的原则按照询价、竞价、招标等方式进行采购。涉及重大项目物品采购由纪检部门参与。

    第五条  对采购金额在二千元以下的由主管院长审查批准。对采购金额在二千元以上的报院长审查批准,采购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  物品购进后,交付库房保管员登记入帐,与物品采购人员办理签收手续。

    第七条  库房保管员在接收物品采购人员交付的物品时,要严格进行物品质量检查,发现物品质量低劣、损伤和不符合质量要求时,应拒绝接收,并要求物品采购人员进行更换,否则,库房保管员和物品采购员共同负有赔偿责任。

    第二章  物品的申请领取和发放

    第八条  申请领取办公用品的各庭、科、室、局、队内勤工作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填写办公用品领取单,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办公室主任批准领取。

    第九条  各内勤人员对领导的办公用品,要本着勤俭节约和少领勤领的原则,妥善保管,合理使用。

    第十条  对各庭、科、室、局、队所需和配发办公家具、微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须经院长或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配发。

    第十一条  对于发放配置的办公家具、微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不得丢失、更换或变更场所。人为损坏的,要等价赔偿并对责任人给予必要处分。

文章出处: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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