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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5-08-27 09:04:28


    为维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毁损,加强我院固定资产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均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500元以下100元以上的低值耐用消耗品也纳入本管理办法。

    二、购置的固定资产均须按照办公室统一管理,使用科室分级保管的原则,由办公室验收,登记造册,进行管理。

    三、各科室需要购买固定资产时,先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及程序由办公室统一购买,由专管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后发给有关科室使用。

    四、固定资产的使用应责任明确,建立职工使用固定资产卡片。属科室公用的固定资产,应指定专人保管,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科室负责人应经常检查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及时提出维护保养计划并督促实施。凡个人使用的低值耐用消耗品也应保管和维护好。

    五、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的验收、管理工作,每年由专人会同财务人员一起对全院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发现毁损或丢失现象应查明原因,因为管理不善或其他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应追究当事人责任,根据毁损程度和情节,照价赔偿并扣发一定数额奖金;如因为客观原因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原由,经有关领导批准,报办公室,按有关文件规定程序办理核销手续。

    六、财务室对购买固定资产的发票应进行审核,手续完备后才能报销,同时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明细帐,定期与固定资产专管人员进行核对,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并每年盘点一次,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早处理。

    七、对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有偿转让,每批次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按照国资行字[1996]28号文件执行;对于每批次金额1万元以下的,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并列出处置资产清单,报办公室进行审核,由院长签字同意后由办公室处置。

    八、凡调出人员个人使用和保管的财产应向固定资产专管人员办理清点交还手续,方可办理其他调动手续。

文章出处: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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