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陪审员工作制度,全面提升人民陪审员整体素质,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法院工作中的作用,根据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制定本考核细则。
第二条 实行100分制考核,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采取日常考核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基本素质与实践效果相结合的办法,主要从陪审工作实绩、参加培训情况、思想品德、司法礼仪、审判纪律和审判作风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三条 工作实绩考核(30分)
(一)庭前准备充分(5分)。以下单项扣分,累计扣满5分为止。
1、庭前不阅卷的,每次扣3分。
2、庭前阅卷不认真的,每次扣2分。
3、庭前对案件的基本情况不了解的,每次扣2分。
(二)遵守审判时间(5分)。以下单项扣分,累计扣满5分为止。
1、无故缺席的,每次扣4分。
2、无故迟到的,每次扣2分。
3、无故早退的,每次扣2分。
(三)积极参审案件(20分)。以下单项扣分,累计扣满20分为止。
1、参审案件消极,只参不审的,每次扣4分。
2、不积极参与调解的,每次扣2分。
3、强迫当事人调解的,每次扣2分。
4、对当事人提问不做解答,每次扣2分。
5、不参加合议的,每次扣5分。
6、合议时不发表意见的,每次扣3分。
7、不主动维护庭审秩序的,每次扣3分。
8、参审的案件引发信访问题的,每件扣5分。
9、参审的案件有差错案件的,此项不得分。
第四条 培训情况考核(10分)
(一)遵守培训时间(5分)。以下单项扣分,累计扣满5分为止。
1、无故迟到的,每次扣2分。
2、无故早退的,每次扣2分。
3、无故缺席的,此项不得分。
(二)培训态度认真(5分)。以下单项扣分,累计扣满5分为止。
1、不认真做培训笔记的,扣1分。
2、不做培训笔记的,扣2分。
3、不认真听讲的,扣3分。
4、破坏培训课堂秩序的,每次扣4分。
第五条 思想品德考核(20分)
1、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违反此项不得分。
2、搭建起法官与群众的桥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帮助群众排忧解难。违反此项扣5分。
3、在司法实践中做到公平公正,不偏不倚。违反此项不得分。
4、保持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不收受当事人及相关诉讼人的财物和吃请。违反此项不得分。
第六条 司法礼仪考核(10分)
(一)着装整洁庄重(5分)。以下单项扣分,累计扣满5分为止。
1、庭审时着奇装异服的,每次扣2分。
2、着装不整洁的,每次扣2分。
3、着装有伤风化的,每次扣4分。
(二)言行规范得体(5分)。以下单项扣分,累计扣满5分为止。
1、对待当事人等诉讼人态度粗暴,每次扣2分。
2、随意打断诉讼人陈述的,扣2分。
3、对待诉讼人有侮辱性言行的,扣3分。
第七条 审判纪律作风考核(30分)。以下单项扣分,累计扣满5分为止。
在庭审工程中吸烟的,每次扣2分。
在庭审过程中闲聊的,每次扣2分。
在庭审过程中打瞌睡的,每次扣2分。
在庭审过程中随意进出的,每次扣2分。
在庭审过程中随意打电话的,每次扣两分。
带有倾向性言行的,每次扣3分。
与当事人等诉讼人发生争吵的,每次扣4分。
擅自接受媒体对具体案件采访的,每次扣2分。
随意发表损害法院和审判人员形象及其他言论的,每次扣2分。
扰乱庭审秩序的,此项不得分。
泄露审判秘密的,此项不得分。
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的,此项不得分。
尚未裁定的案件对外发表意见的,此项不得分。
擅自复印,抽取案卷的,此项不得分。
擅自将案卷带出法院的,此项不得分。
利用职权营私舞弊的,此项不得分。
收受当事人等诉讼人财务的,此项不得分。
收受当事人吃请和娱乐活动的,此项不得分。
私自会见当事人的,此项不得分。
为律师或代理人介绍案件的,此项不得分。
第八条 综合评定。根据考核结果,对人民陪审员进行综合评定,90分以上的,确定为优秀人民陪审员;89—80分的,为称职人民陪审员;80分以下的,为不称职人民陪审员。优秀陪审员年终予以物资奖励。称职的陪审员不奖励不处罚。不称职的,如果连续两年,报人大常委会取消其人民陪审员资格。
第九条 本考核细则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