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妇女儿童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确保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得到依法保护,各地法院结合自身实际,采取设立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加大司法救助,开展法制宣传等各项措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日前,笔者对道县人民法院2007年-2011年审理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刑事案件、未成年犯罪案件、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民事案件进行了统计,现就法院如何开展妇女儿童权益维护工作进行初略探讨。
一、基本情况和案件类型
5年间,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共审理侵害妇女儿童权益刑事案件56件,民事案件1812件,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08件156人。目前,该院暂未设立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合议庭、少年法庭等机构,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却一直有条不紊地进行着,民事庭、刑事庭以及派出法庭都在进行着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工作,并将之贯穿于审判执行的全过程。2010年,该院冯宝英庭长被授予永州市维护妇女儿童权益贡献奖。在刑事案件方面,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类型主要有强奸、强制猥亵妇女儿童、拐卖妇女儿童、重婚、强迫妇女卖淫等罪;在民事方面,主要体现在婚姻家庭、收养、抚养等案件中。
二、目前的维权工作做法
认真审理侵权案件。对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承办法官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认真审理强奸、强制猥亵妇女儿童、拐卖妇女儿童、重婚、强迫妇女卖淫等罪犯,做好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工作,切实维护她们的合法权利。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依法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到庭,帮助未成年被告人行使诉讼权利;对一些家庭经济困难未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被告人,指定法律援助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在审判过程中注意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坚持不公开审理,并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审结案件。对认罪态度好确有悔改表现,且家庭又具备管教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拘役或管制,给他们一个重塑人生的机会。
做好审判前后工作。做好庭前的延伸工作,多方面掌握未成年人的生理及心理特点、在校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原因。庭审后,承办法官做好庭后的延伸工作,对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犯,坚持回访考察,了解未成年犯的教育和监管情况,进一步落实帮教措施,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做到既分工负责,又互相配合。
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为了及时解决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无法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妇女、儿童及其近亲属的困难,道县法院积极主动向县委、政府汇报,争取司法救助资金,对其进行司法救助。近年来,该县县委政府每年都拨付了20万元司法救助金给法院,及时救助了一大批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同时该院还加强与乡镇、民政局联系,为困难申请人解决农村低保,这些举措有效地维护了受害妇女儿童的权益,让她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及人民司法的温暖。
三、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近年来,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过程中,道县法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家庭侵权行为难界定。目前对于家庭暴力的制裁,在执行过程中面临许多问题,如法律规定太笼统,缺乏具体操作措施,导致真正能构成罪名的家庭暴力极少,绝大多数家庭暴力案件因达不到现有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而得不到制裁。长期以来,家庭暴力仍被认为是家庭内部的事情,执法机关难以介入。很多证据不足或情节不够恶劣,达不到虐待罪而使受害人权益得不到保护。
(二)审判机构不健全。目前,道县法院没有设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庭和妇女儿童维权庭,只是由刑事庭,民事庭中有审判经验的审判人员负责审判少年犯罪和侵害妇女儿童权益案件,且人员不太固定。由于法院案多人少,审判力量不足,审判人员未能专力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与研究工作。在实践中,审判人员只着重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而审判后的回访帮教工作做得远远不够。
(三)陪审员制度不完善。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已经有7年了,但陪审制度仍有很大的完善空间,所有参审的陪审员都是开庭前临时通知的,为了扩大参审面,各业务庭邀请的陪审员具有很强的随意性,此外陪审员都是兼职的,容易与其本职工作发生冲突,加上陪审员因法律专业知识以及对审判制度、规程的认识不深,难以胜任较复杂案件的审理。
(四)帮扶改过措施不健全。一些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愿为少年犯辩护,案件起诉到法院后,经反复多次通知,都置之不理,只好由法院指定辩护。依照法律规定,未成年被告人不请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必须为其指定辩护人。目前,由于可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较少,加上没有经济利益,一些律师不愿意担任未成年人的辩护律师,这种情形对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十分不利。同时,社会和一些家庭歧视未成年犯,这样的环境对未成年犯来说,很难改过自新。亲属邻居的嫌弃,就业单位的歧视,使未成年人犯得不到社会和家庭的理解和温暖,他们无法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有的又与社会上一些不良朋友混在一起,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五)联合帮扶缺乏指引。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有关社会团体的联系缺乏具体操作文件,各部门只是各司其职,没有形成整体合力,造成审理、改造、挽救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不衔接、不协调。
四、改进工作的建议和对策
(一)加强权益保护力度。妇女在婚姻家庭、财产权益方面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家庭暴力是危及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主要问题,对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案件,承办法官在妥善处理夫妻双方关系的基础上,做好财产、子女的分配工作,并尽可能地照顾女方;对拐卖妇女儿童、强奸、卖淫嫖娼等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犯罪,继续保持严打态势,严厉惩罚犯罪,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工作,尽量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二)设立专门保护机构。建立专门的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合议庭和少年法庭,实现妇女儿童维权法庭和特邀陪审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增强法官维权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拓宽维权工作领域,强化维权工作手段,动员全社会力量,切实维护好妇女儿童的合法利益,发展壮大行政、司法维权组织,建立维权志愿者队伍,为妇女群众提供切实有效的司法服务。
(三)积极开展普法教育。深入社区、村组开展法制宣传,将《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落到实处,针对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维护、婚姻家庭中妇女权益受损的案件,做好普法宣传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妇女利益受损的情况;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用典型案例教育学生,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加强对未成年犯加强教育、感化、挽救工作,确保他们改过自新。
(四)加强维权联盟建设。法院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加强与妇联、公安、检察院、司法局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形成相互协作、各司其职的社会化维权网络,实现妇女儿童法律咨询服务与法律援助一体化。
(五)开辟维权绿色通道。对侵害妇女儿童案件,采取“三优先”,即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依法保障妇女儿童能平等的享受财产权、继承权、抚养权以及获得赔偿的权利,对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儿童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从快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