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建立立案告知和严格审查制度。在立案窗口设立禁止虚假诉讼警示,向立案申请人告知虚假诉讼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严格审查起诉材料,并要求当事人出示证据原件。认真核对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对于被告能够送达的,当场电话核实起诉事实及身份;对于被告居住在本辖区内无法送达的,则由院送达组到辖区公安机关确认被告主体及居住地的真实情况,防止个别当事人尤其是代理律师虚构诉讼主体或滥用管辖选择权进行恶意诉讼。发现虚假诉讼情形的,不予立案,并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规定予以处理。发现可能为虚假诉讼的,在卷宗中备案提示案件承办人加以注意。
二是严把证据关,并在笔录中记载恶意串通承担连带责任。严格限制公告送达条件,只有原告提供有权机关出具的下落不明证明,方可进行公告送达。在缺席审理过程中,尽可能邀请当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参与,防止虚假诉讼发生。严格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严格调查审核,尽可能查清案件的真实性,发现可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即使是原、被告陈述高度一致的事实,仍要当事人提供必要的证据,并将案件通报给利益相关人,建议其提起或参与正在进行的诉讼。实行严格的调解自认制度,自认后或调解中仍然要尽可能查明案件事实的真相,并在调解笔录中详细地列明双方恶意串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将承担的连带民事赔偿责任及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在审理中发现系虚假诉讼,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对于可能涉及到虚假诉讼的,及时通报庭长、分管副院长,并在卷宗中备案。
三是审判管理办公室和审委会严把涉虚假诉讼关。制发《案件流程管理补充规定》,详细规定在立案、审判和执行等各个环节防范和处置虚假诉讼的措施,并对涉财产分割的离婚、民间借贷、破产、工程造价、房屋买卖等虚假诉讼高发领域的案件予以重点关注。由审管办在网上定期监督可能涉及的虚假诉讼案件,根据具体情况适时向案件承办人发出相关建议,并向院党组报告。通过庭审查明事实后,仍然无法确定是否涉及到虚假诉讼,但是有重大嫌疑的,可根据案件流程管理程序提交到院审判委员会,由院审判委员会把关。经研究确定为虚假诉讼的,坚决予以驳回;不属于虚假诉讼的,按照案件流程继续审理。
四是建立受害人来访可作为再审程序启动制度。借助全市法院系统正在开展的“廉政畅通民意年”活动之机,对已经终结的案件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采取广泛听取案外人意见,审核其来访所提交的证据,发现已审结的案件确实属于侵犯他人权益的虚假诉讼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由审核案件的承办人提请院长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
五是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打击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上级法院的沟通协调,对虚假诉讼行为构成犯罪的,切实做到快侦查、快公诉、快审判、快打击。与银行、工商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对虚假诉讼当事人,及时公布其虚假诉讼情况,将其列入行业“黑名单”。
年初以来,该院在立案阶段共发现9起涉及虚假诉讼案件,通过警告训诫,均主动撤回立案申请。在诉讼阶段发现1起虚假诉讼案,已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将相关情况通报了有关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