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本院干警保持端正的仪表、优良的作风、严明的纪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声誉,更好地展现新时期人民法官、司法警察的形象,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着装的规定》和《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办法》,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全体干警在工作时间内,一律穿着制服。
第二条 审判人员、书记员出庭时,必须按规定着装,审判人员应当着法袍,书记员应当着法院制服。司法警察着装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和《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的佩戴办法》的规定配套穿着,缀钉、佩戴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
第三条 着制服颜色要一致,制服不得与其他服装混穿。
第四条 两名以上审判人员或法警共同执行公务时,要穿着相同的制服。
第五条 穿着制服要整齐、清洁;不得穿拖鞋,穿凉鞋须穿袜子。男同志不准留长发、蓄胡须,女同志不准浓妆艳抹、染指甲、披散长发。
第六条 女干警在怀孕期间可以不穿制服。
第七条 穿着制服时,不准佩戴项链、手链、耳饰、戒指等饰物。
第八条 各部门领导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着装仪表规定,并对本部门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执行着装仪表规定的情况作为各部门创建精神文明的内容之一,并纳入岗位目标管理范围进行考核。
第十条 本规定由政工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