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部署动员会的决策部署,完成好改革试点工作,结合本院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我院成立以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卓琳为组长,四名副院长为副组长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工科,由政工科牵头负责人民陪审员全面工作。
第二条 根据上级人民法院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成立“人民陪审员自主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协会设主任1名和6名协会委员。该协会在政工科的监督、指导下,具体负责人民陪审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设立宗旨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协会所需经费,由我院列入当年业务经费预算,报区财政部门同意,并提交全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予以保障。
第三条 政工科和协会应相互配合,严格按照上级法院文件精神和本院《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抓好工作落实。
第四条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和名额按照上级法院要求和本院方案进行落实。不得随意增减选任条件和名额。
第五条 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严格按照本院方案规定的内容执行。禁止扩大或缩小适用范围。
第六条 各审判业务庭及审判人员应严格执行本院方案的规定,按照陪审流程向协会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
对不按照规定向协会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私自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的,该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费用(100元/每件)由主审法官自行承担,同时,按照本院有关规章制度追究主审法官办案责任,该主审法官所在的庭科室长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协会应按照本院方案规定的要求做好人民陪审员日常管理和其他服务审判工作。
协会的工作标准不符合上级法院文件精神和本院方案要求的,由政工科提出纠正意见,协会据此整改落实。
第八条 对主审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实行“双向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法官评先选优、提职晋级的重要参考,也是奖惩人民陪审员的主要依据。
对人民陪审员采取日常考核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基本素养与实践效果相结合的办法,主要从陪审工作实绩、参加培训情况、思想品德、司法礼仪、审判纪律和审判作风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人民陪审员进行综合评定,分别确定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人民陪审员三个等次。优秀陪审员年终予以表彰奖励,称职的陪审员不奖励不处罚,连续两年不称职的,报人大常委会取消其人民陪审员资格。
“双向考核表”由政工科和协会共同制定。
每月10日前,各审判业务庭负责将《人民陪审员考核表》与《人民陪审员参审费用统计表》纸质版与电子版一并报协会。
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的,每次庭审结束后,须将《人民陪审员对主审法官考核表》交到协会。
第九条 政工科负责每季度向区财政部门申报人民陪审员参审费用。协会负责参审费用的统计和发放工作。
第十条 协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本院审判实际,负责制定与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报本院党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各庭科室及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应认真执行上级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的有关制度和本院改革方案及管理规定。否则,依照相关规章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各审判业务庭及审判人员如发现问题或有合理化建议,可及时联系政工科或协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6月18日起试行,之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