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按照省高院的统一部署,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院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不断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障辖区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的原则。
(二)坚持按照中央、最高院确定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框架内容依法有序推进的原则。
(三)坚持符合工作实际与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司法民主、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三、选任工作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年满28周岁;
4.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5.身体健康,能正确理解和表达意思。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但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
3.其他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陪审员职责的人员;
(三)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曾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4.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5.经审查认为不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
(四)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陪审义务:
1.年满七十周岁的;
2.因疾病、伤残等身体原因难以履行陪审职责的;
3.因职业、生活等其他原因导致履行陪审职责存在明显困难的。
(五)人民陪审员名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根据近五年平均每年受理案件数量和陪审工作实际,确定不低于本院法官员额数5倍的人民陪审员名额。试点工作开始后,已经选任的人民陪审员仍然计入本院人民陪审员名额。
(六)为扩大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范围,每五年从当地年满28周岁、无犯罪记录的选民或者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法官员额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制作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册。
当地选民名单是指本辖区同级人大常委会确认的选民名单。当地常住居民名单是指本辖区同级户口登记机关登记的常住人口名单。
(七)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必要时,到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进行调查。
(八)根据资格审查结果和本院人民陪审员名额,从通过审查的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将任命决定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并逐级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告。
(九)建立人民陪审员信息库,制作人民陪审员名册。
(十)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每五年进行一次。因人民陪审员退出等原因导致人民陪审员人数低于法官员额数5倍的,或者因审判工作实际需要的,可以适当增补人民陪审员。增补程序参照选任程序进行。
(十一)经选任为人民陪审员的应当进行集中公开宣誓。
四、陪审范围
(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审案件,原则上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
1.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
2.涉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案件;
3.涉及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劳动纠纷、食品药品安全的案件;
4.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其他刑事、行政、民事案件。
前款所列案件中,因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原因,当事人申请不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的,可以决定不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
(二)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当事人和行政案件原告有权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经审查决定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案件的,应当组成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判。
(三)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确定每个人民陪审员每年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上限为20件、下限为3件,逐级层报省高院、最高院备案。超过陪审案件数量上限的陪审员,我院在随机抽选系统中增加自动屏蔽功能,不再让其参审案件。
五、陪审流程
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重大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人数应当多于法官人数。探索实行重大案件由3名以上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机制。
立案庭在登记立案时,对于依法应当组成合议庭且符合陪审范围的案件,要于立案当日向我院“人民陪审员自主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送达《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申请表》。协会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2名参与合议庭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之后随机抽选2名候补人民陪审员,并按照随机抽选的先后顺序确定递补顺序。协会将参审案件和递补参审案件人民陪审员名单填写在《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回复》上,最迟于次日上午11时将《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申请表》和《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回复》一并返还立案庭。
案件已在审判业务庭审理,需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且符合陪审条件的,主审法官应当在开庭前10日将《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申请表》的书面申请交于协会,协会于收到该申请次日前将确定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交于该案的主审法官。应当由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的案件,主审法官未按上述要求执行的,庭长和主管院长应当拒绝在法律文书上签字。上述情况应通过随机抽查的方式检查,一经发现应由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而主审法官未按照规定执行的,给予全院通报批评。
随机抽取原则通过研发的电脑随机摇号系统进行落实,随机抽选时协会成员不少于2人监督并全程录像。相关技术要求借鉴我国工程建设项目和土地招投标自动摇号系统。
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陪审员回避。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规定执行。人民陪审员回避事由经审查成立的,我院应当及时从候补人员中确定递补人选。
六、庭前准备
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的案件,人民陪审员参加首次庭审的,由协会负责于开庭10日前通知;人民陪审员应于开庭5日前阅卷;再次开庭的由主审法官于开庭5日前通知。主审法官未按此规定执行的,人民陪审员应将此问题记入《主审法官考核表》。
由主审法官负责庭前准备程序并进行下列工作:
(一)将案件基本情况告知人民陪审员;
(二)归纳并介绍案件事实方面的争议焦点以及需要通过庭审查明的重点问题,必要时可以书面方式列出案件事实方面的问题清单;
(三)其他适宜在庭前准备程序中开展的工作。
上述庭前准备工作应当在开庭3日前完成,并记录在卷。
七、庭审和评议
(一)人民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依法行使权利,经审判长同意,有权参与案件共同调查、在庭审中发问,可以参与案件调解工作。审判长无故阻止人民陪审员发问的,人民陪审员有权拒绝在庭审笔录中签字。
(二)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案件的,庭审完毕后,审判长应当立即组织合议庭评议案件。当即评议确有困难的,审判长应在择期合议日3日前通知人民陪审员,否则人民陪审员有权拒绝合议或在合议庭笔录上签字。
(三)合议庭评议时,审判长应当提请人民陪审员围绕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并对与事实认定有关的证据资格、诉讼程序等问题及注意事项进行必要的说明,但不得妨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事实的独立判断。合议庭笔录与人民陪审员发表的意见不符,或阻止人民陪审员充分表达意见的,人民陪审员有权拒绝在合议庭笔录上签字。
(四)人民陪审员应当全程参与合议庭评议,在案件评议过程中独立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不再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表决,但可以对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
(五)合议庭评议案件时,一般先由人民陪审员发表意见。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对案件事实认定问题负责,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意见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但是少数人意见应当写入笔录。如果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多数意见存在重大分歧,且认为人民陪审员多数意见对事实的认定违反了证据规则,可能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造成错案的,可以将案件提交院长决定是否由审判委员会讨论。
案件评议过程中,就是否属于事实认定问题存在分歧的,由合议庭法官决定。
(六)人民陪审员应当认真阅读评议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人民陪审员应当审核裁判文书文稿中的事实认定结论部分并签名。
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应当作为合议庭成员在裁判文书上署名。
裁判文书应当在首部注明人民陪审员仅参与审理本案事实认定问题。
八、罚则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规定和参照协会制定的《人民陪审员奖惩办法》执行。
九、管理和培训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考核、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由政工科指导,协会具体负责实施。上述相关事项按照协会制定的各项制度执行。
十、履职保障
人民陪审员所需经费,列入当年业务经费预算并报区财政部门同意后,提交当年的全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陪审费用标准按照每陪审一件案件给予100元人民币执行。
不向社会公开人民陪审员的住所及其他个人信息。人民陪审员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请求法院采取适当保护措施。
十一、附则
此方案自2015年5月10日起实施;之前与此方案规定不一致的按此方案执行。
本方案由院党组会同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