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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06-23 11:06:19


    为了加强驾驶员队伍管理,保证审判及其他公务用车的需要,杜绝违章,减少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一、驾驶员的选用

    (一)选用条件

    1.具备三年以上驾龄,并经正规培训,取得驾驶执照。

    2.具有较丰富的实际驾驶经验。

    3.无违章记录,无交通事故记录,记分卡无扣分。

    4.应具备高中或高中以上学历。

    5.无劣迹行为。

    6.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录用方法

    1.录用人员被录用前,须经办公室进行实车操作测评,初测合格者有一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车属单位与办公室共同考评通过可正式录用。

    2.录用人员被录用后应与院方签定雇用合同,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交纳两千元责任保证金,否则不予录用。

    3.庭室干警驾车的应到办公室备案,更换时,须经办公室审核,常务院长审批,未经批准擅自驾车的,出现一切后果均由驾车人负全责。

    二、驾驶员的职责

    (一)驾驶员应遵守国家交通法规和法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听从指挥,积极工作,保证工作用车。要做到不酒后驾车,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疲劳驾车,不闯红灯,车辆入库时要对车辆进行细致的检查,关好车库门以防意外事情发生。

    (二)驾驶员应精心爱护车辆,加强车辆的维护保养,保持车容车貌的整洁和车内卫生,使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车辆出勤率要达到95%以上。

    (三)驾驶员应按时参加安全会议,接受安全教育,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和要求。驾驶员因事不能参加安全会议时,应由有车单位出一名领导或内勤代其参加。

    (四)驾驶员不得将车交与非准驾人驾驶,更不准交由外单位人员驾驶。

    (五)驾驶员上班时间应将车辆停放在法院后院停车场指定位置,不出车时应在司机办公室休息待命,不准在门卫值班室滞留,以免影响法警执勤。未经批准不准动用车辆。

    三、违规处罚

    (一)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对雇用驾驶员解除合同:

    1.在聘用期内,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多次迟到、早退,连续旷工2天的;

    3.被刑事处理的;

    4.酒后驾车的;

    5.未经许可,月内累计两次查车不在位的;

    6.年度内累计闯红灯5次的(罚款自付);

    7.年度发生两次主要责任事故,或一次经济损失在六千元以上的(损失自付);

    8.私自将车辆借给其他人员驾驶的;

    9.不服从车管单位管理,年度内未经批准两次不参加安全工作会议的;

    10.违反修车管理规定的;

    11.乙方同意解除合同的。

    (二)存在上述情况之一的庭室干警驾车者,视情节酌情予以处理。

    (三)驾驶员无故不接受安全教育,有车庭室又没派员参加,每发生一次,扣发一个月油料。全年累计超过三次,法院收回车辆。

    (四)节日期间未按院里要求封存车辆的,扣发庭室责任人季度奖100元,扣发油料一个月,车辆停驶一周。

    (五)因驾驶员责任交通肇事,处罚驾驶员应承担责任部分的全部经济损失。

    (六)驾驶员私自驾车造成大小事故,经济损失由驾驶员全部承担。

    (七)未经办公室批准,非准驾人驾驶车辆,每发现一次,罚原驾车人100元。造成事故,经济损失由原驾驶人全部承担。

    (八)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私自处理的,无论事故大小,一经发现,院里收回车辆。

    (九)车辆不按规定时间入库,发现一次全院通报,月累计三次,扣发一个月油料;年累计七次,院里收回车辆。

    (十)应将车辆停放在院里指定位置,否则对驾驶人员提出批评。

    (十一)车辆造成丢失的,扣发车属单位领导全年所有的奖金,本院司机赔偿原车价值的30%,雇用司机赔偿原车价值的100%。

    (十二)违反有关规定,用公车旅游、钓鱼、参加宴请、娱乐、婚礼等,被有关部门曝光,给单位造成一定影响的,扣发车属庭科领导半年奖金,处罚驾车人200元,扣发油料一个月。

文章出处: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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