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本院编写大事记积累资料,便于年终工作总结,加强庭、室、局、队管理职能,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记写范围
(一)党和国家以及上级党委、上级法院颁发的重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上级机关主要领导人视察、检查本院工作情况;
(三)兄弟法院来我院参观学习情况;
(四)上级党委和上级法院给予本院及干警的奖励和处罚情况;
(五)本院召开或参与的重要会议,做出重大决定的活动情况;
(六)本院领导人员任免及其主要活动情况;
(七)本院机构成立、合并、撤销、变动、更名、启用印信、办公地址迁移、内部职能部门、临时机构、所属单位及其人员编制变更情况;
(八)本院派员外出考察等外事活动情况;
(九)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案件的审判活动情况;
(十)本院制定、颁发的规定、规则、办法、细则等规范性文件情况;
(十一)本院发生的重大事件、案件和事故;
(十二)本院主要建筑工程开工、竣工及产权变更情况;
(十三)本院重要设备、车辆购置及产权变更情况;
(十四)反映本院主要职能活动的重要统计数字;
(十五)其他大事、要事和新事。
第二条 记写要求
(一)观点正确,用材真实,时间确切;
(二)大事突出,要事不漏,新事不丢;
(三)一事一条,层次清楚,文简事明;
(四)记事要素:背景、时间、地点、人物、数据、发展经过、因果关系。
第三条 记写方法
(一)严格按照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逐年、逐月、逐日记写;
(二)大事时间要确切,一般应写明年、月、日,有时甚至要写明时、分;
(三)各业务庭、局、队负责本部门所发生大事件的记录,政工科、调研室、纪检组、办公室按各自职能负责本院所发生的大事件的记录,各庭、室、局、队要建立本部门的《大事记录簿》,要指定专人,将大事记写在《大事记录簿》上,记写应在事件发生的当日或次日完成,亦可输入计算机。
第四条 填报方法
每月对《大事记录簿》上的内容进行整理,以事件为主线编撰成《大事要览》,内容较多的应附材料,并由本庭庭长审核签字后,于次月5日前交调研室。
第五条 调研室系此项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年终全院大事记的整理工作。
第六条 此项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