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违停12秒吃罚单 车主起诉交警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5-06-11 09:04:31
因不服交警对其在禁停路段未熄火停车而作出的处罚决定,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在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后,陈先生提起上诉。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10月10日14时41分,厦门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的视频监控系统拍摄到陈先生驾车在思明区某路段停放,因该处设有禁止停车的交通标线,遂将该违法行为信息录入厦门市公安交通技术监控管理系统。监控照片显示,车辆停放处的路侧划有黄色实线。于是,交警部门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处罚决定书,认定陈先生违法停车,决定予以100元罚款。
2014年6月,陈先生因不服处罚决定,向交警部门申请复议。2014年8月,复议结果维持原处罚决定。陈先生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陈先生诉称,自己驾驶车辆已经经过禁停路段,由于路口有停车让行标识,因此自己是依法停车观察路口,属于正常驾驶行为,不存在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因为其停车10秒就作出处罚决定过于草率,停车10秒只能证明“停留”,而不是“停放”,要证明“违法停放”需要更长时间。
交警部门辩称,监控照片证明并未如陈先生所说其已驾车经过禁停路段。事发当时,陈先生停放的道路设有明显的禁止停车标线,标记有黄色实线。该处不得停车,车辆在此停车的行为构成了违法停车。交警部门同时指出,拍摄两幅机动车特征图片的间隔时间为12秒,根据相关监控照片,能很清楚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码、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足以证明违法行为。
一、二审法院认为,涉案监控照片显示陈先生所驾驶的小型轿车的确停放在路侧划有黄色实线的禁停路段上。据此,交警部门根据监控记录资料认定陈先生实施了违反禁止标线指示停放车辆的行为,并对该机动车所有人即陈先生作出涉案交通行政处罚于法有据。遂先后作出上述判决和裁定。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