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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局学习民诉法解释 助力规范高效执行

发布时间:2015-04-15 13:18:19


     经过历时两年的论证起草和5次审委会讨论,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制定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施法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月4日正式施行。为了依法执行、规范执行,执行局于4月10、11日用两天的时间,集中学习了该司法解释。

     该司法解释涉及到执行程序的条文很多,如:

     第四百六十二条【执行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第四百六十三条【执行依据】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 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第四百六十四条【案外人异议的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第四百六十五条【案外人异议的处理】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第四百六十六条【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第四百六十七条【和解协议之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全司法解释共有62个执行程序条款发生变化,这些变化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全局干警认真学习,也希望这些变化能。够保障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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