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庭科室长为笔记本电脑的保管、使用、管理责任人。
2.本院所配发的笔记本电脑已列入我院固定资产,为所在的庭科局队审判、执行、办公等其他工作使用。
3.该笔记本电脑如发生丢失、损坏,由保管人负责赔偿。
4.该笔记本电脑不得转让、出借给他人使用。院要组织随时抽查,如发现未在办公室,由院办公室负责收回,以后不予配发。
5.该笔记本电脑非工作原因不允许带离办公室,一经发现予以收回。
6.该笔记本电脑如有问题及时和办公室取得联系,予以维修。
7.在办公室检查过程中如发现电脑内有游戏、电影等从网上下载的与工作无关的内容,笔记本由办公室予以收回。
8.该笔记本电脑不允许擅自自行拆装、更换机内配件,一经发现收回笔记本电脑,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9.该笔记本电脑每年折旧20%,各庭室长在离任、退休或其他工作变动时,不能按规定交接的,按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