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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警提高学历教育及综合素质培训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5-04-20 08:46:56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加强教育培训,“到2010年全部法官达到大学本科以上文化水平”之规划要求,提高法院队伍素质,根据我院干警文化结构的状况,现就我院干警参加培训,提高学历及熟练掌握微机、驾驶等专项技能的有关事项做如下规定:

    一、参加学习培训的范围与资格

    (一)人员

    1.本院在职干警(见习期、试用期已满的);

    2.参加高学历、高层次培训人员应为大专以上起点的人员。

    (二)学习范围

    1.高级法官培训(最高人民法院主办)

    2.定向研究生;

    3.大学专科续升大学本科学习(限国家承认法学学历的学校);

    4.本职工作需要的非法学专业或本职专业相关的其它学科的学习、培训;

    5.微机操作培训;

    6.驾驶技术培训。

    二、参加学习、培训的程序

    (一)参加定向研究生学习及高级法官培训的,由上级法院下达指标,法院据此作出培训计划,确定名额,分配名额采取择优推荐的方式,院党组批准后,报政工科备案;

    (二)参加“专升本”(法律专业或工作需要的专业)的人员,需本人向庭长提出报名申请,并经主管院长同意,报政工科备案;

    (三)报考非法院系统组织的法律专业学习,应先持招生简章向庭长申请,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报考;

    (四)填报名表一律要出具单位意见,使用法院公章;

    (五)微机操作培训由法院统一组织,定期培训;

    (六)驾驶技术由法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指定人员参加培训。

    三、培训、教育费用的承担

    (一)鼓励全院干警积极参加与本职专业相适应的提高学历的在职学习,按规定完成学历学习任务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早学习、早毕业,奖励从优;

    (二)凡批准参加提高学习教育培训的学费,先由个人垫付,凭毕业证书按规定比例报销,中途弃学的,违反校规不能毕业的或参加非本职相关专业学科学习的,费用自理;

    (三)超过规定期限未完成学业及提高学历的,超期期间学费自理;

    (四)不参加提高学历学习的法官,2006年前未达到法律大专学历的应自行调离法院或退出法官岗位;

    (五)经院党组批准,报考最高人民法院培训中心高级法官并被录取的人员,其培训费用由院里根据入学通知支付;

    (六)参加市法院业大组织的各类专业培训的费用,按市法院业大通知的规定办理;

    (七)参加法律专业定向培训的在职研究生学习,报考并被录取的人员,其学费法院按比例承担。

    (八)由法院指定进行车辆驾驶培训的人员,取得驾驶证后,培训费由法院承担。

    四、奖励及要求

    (一)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参加各类学习培训毕业或结业的,成绩优异者,经庭长报主管院长批准,在目标管理考评中加分。

    (二)凡批准培训的人员上学时间算学习假,考试复习未上班的,应记入考勤。

    (三)考试前复习功课持考试通知,由庭长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安排,每门功课复习两天。

    五、报考研究生的特别规定

    (一)在我院工作满三年后方可报考研究生,且只限在职学习,不得脱产学习,否则人事关系调出法院。

    (二)报考研究生时,干警须与我院签订培养合同(合同内容附后),毕业后须在我院工作三年以上方可调离或辞职,否则不给开具人事关系。

    (三)在职研究生的学习相关费用待毕业后连续在我院工作三年方可报销,前期费用由本人自己负担。

文章出处: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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