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加强教育培训,“到2010年全部法官达到大学本科以上文化水平”之规划要求,提高法院队伍素质,根据我院干警文化结构的状况,现就我院干警参加培训,提高学历及熟练掌握微机、驾驶等专项技能的有关事项做如下规定:
一、参加学习培训的范围与资格
(一)人员
1.本院在职干警(见习期、试用期已满的);
2.参加高学历、高层次培训人员应为大专以上起点的人员。
(二)学习范围
1.高级法官培训(最高人民法院主办)
2.定向研究生;
3.大学专科续升大学本科学习(限国家承认法学学历的学校);
4.本职工作需要的非法学专业或本职专业相关的其它学科的学习、培训;
5.微机操作培训;
6.驾驶技术培训。
二、参加学习、培训的程序
(一)参加定向研究生学习及高级法官培训的,由上级法院下达指标,法院据此作出培训计划,确定名额,分配名额采取择优推荐的方式,院党组批准后,报政工科备案;
(二)参加“专升本”(法律专业或工作需要的专业)的人员,需本人向庭长提出报名申请,并经主管院长同意,报政工科备案;
(三)报考非法院系统组织的法律专业学习,应先持招生简章向庭长申请,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报考;
(四)填报名表一律要出具单位意见,使用法院公章;
(五)微机操作培训由法院统一组织,定期培训;
(六)驾驶技术由法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指定人员参加培训。
三、培训、教育费用的承担
(一)鼓励全院干警积极参加与本职专业相适应的提高学历的在职学习,按规定完成学历学习任务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早学习、早毕业,奖励从优;
(二)凡批准参加提高学习教育培训的学费,先由个人垫付,凭毕业证书按规定比例报销,中途弃学的,违反校规不能毕业的或参加非本职相关专业学科学习的,费用自理;
(三)超过规定期限未完成学业及提高学历的,超期期间学费自理;
(四)不参加提高学历学习的法官,2006年前未达到法律大专学历的应自行调离法院或退出法官岗位;
(五)经院党组批准,报考最高人民法院培训中心高级法官并被录取的人员,其培训费用由院里根据入学通知支付;
(六)参加市法院业大组织的各类专业培训的费用,按市法院业大通知的规定办理;
(七)参加法律专业定向培训的在职研究生学习,报考并被录取的人员,其学费法院按比例承担。
(八)由法院指定进行车辆驾驶培训的人员,取得驾驶证后,培训费由法院承担。
四、奖励及要求
(一)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参加各类学习培训毕业或结业的,成绩优异者,经庭长报主管院长批准,在目标管理考评中加分。
(二)凡批准培训的人员上学时间算学习假,考试复习未上班的,应记入考勤。
(三)考试前复习功课持考试通知,由庭长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安排,每门功课复习两天。
五、报考研究生的特别规定
(一)在我院工作满三年后方可报考研究生,且只限在职学习,不得脱产学习,否则人事关系调出法院。
(二)报考研究生时,干警须与我院签订培养合同(合同内容附后),毕业后须在我院工作三年以上方可调离或辞职,否则不给开具人事关系。
(三)在职研究生的学习相关费用待毕业后连续在我院工作三年方可报销,前期费用由本人自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