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各科室工作顺利进行,加强文件打印、复印管理,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各科室应自行打印一般文件,如打印编号或用院红头纸的文件应事先经院长批准在办公室登记,方可打印。
二、送交打印的文件材料字迹要工整清楚,不得用铅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不清或正在修订中尚未定稿的材料原则上不予打印。
三、需要办公室打印的文件材料,打印普通稿纸3页以内必须提前两天,4-10页须提前3天,10页以上至少提前5天送交办公室,急用文件材料应由办公室主任注明“急件”,并提前4小时送交到指定人员打印。
四、打印完初稿,各科要及时认真校对,校对人应在初稿上签字(一稿校对不得超过三遍)。如校对人指明修改的地方没有改正,由打字员负责。
五、各科室和打印的文件均应使用规范的幅面、字形、标点符号和格式。
六、各科室需复印的文件材料,须到办公室登记并提出时限要求,原则上应由复印人员负责复印。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复印人员同意后,方可自行复印。
七、非本院业务范围内的文件材料不予复印,特殊情况需复印的少量材料由院长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并根据院内规定的标准核收成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