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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15-03-18 08:45:02


    为了加强本院保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和有关保密工作法规,结合本院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设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保密委员会。由常务院长任主任,副主任由办公室主任、纪检组长担任,保密委员会由各庭、科、室、局、队一名正职负责人组成,办公室专职机要员为保密委员会专职内勤。

    第二条  保密委员会在院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上级法院和区保密委员会负责。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保密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组织全院干警学习、贯彻、执行《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保密法实施办法》及《人民法院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增强干警的保密意识,强化各项保密措施。

    (二)研究解决保密工作的重大问题,管理、处理本院的日常保密工作。

    (三)督促、指导各庭、科、室、局、队的保密工作。每年进行二次保密工作检查。

    (四)查处严重泄密、失密事件。

    第五条  法院干警保密守则

    (一)本院全体干警,尤其是领导干部,均应自觉地遵守保密守则,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二)不准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内容,不和家属子女、亲友谈论秘密事项。

    (三)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寄中不得传达秘密事项。

    (四)不准携带载有秘密内容的材料参观、走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五)传真机由专人管理操作,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传真机房,更不允许动用传真机,不得传密件或复印密件。

    (六)载有秘密事项的文件、资料在打印(印刷)前,必须经办公室主任确定密级、发放范围、印刷份数。文件印好后,成文和原稿要一起保管,定期归档。

    (七)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的合议情况和笔录、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情况和记录、院长、庭长批示、上级机关领导的有关指示,不得向当事人和无关人员泄露。案件宣判前,不得将判决结果向当事人及其家属或辩护人、代理人及无关人员泄露。

    (八)秘密以上文件不准随意复印。因工作需要复印的,要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经主管院长批准签字后才能复印。复印秘密文件、资料、要进行登记,并限制复印数量,领用文件须签名。复印件应视同原件保管。

    第六条  对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的有功人员,给予单项评先、记功、通报嘉奖。

    第七条  保密工作优秀的单位和个人,按先进庭、科、室、局、队或先进个人标准奖励;不合格的,通报批评或扣罚奖金。

    第八条  属于本院机要保密要地,离岗或下班未锁门、锁柜,其他各庭、科、室、局、队或个人将机要文件、资料随便放置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违反保密制度扣罚单位和个人奖金。

    第九条  发生失、泄密事件,应在24小时内向保密委员会报告,并及时进行追查。对失、泄密事件的责任人除按保密纪律规定严肃处理外,还要根据情况、责任大小给予扣罚奖金处理。

文章出处: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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