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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3-03 14:34:40


    第一条  车辆属国家贵重财产,且容易引发各种事故。为加强车辆管理,保障公务用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院的车辆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管理办法。油料由办公室统一进行管理。

    第三条  车辆每行驶3000-5000公里时,对车辆进行一次一级保养,确保各项技术指标符合安全要求。

    第四条  由于车辆故障需要进厂修理的,驾驶员会同车管员检查认可,做出预算,出具手续,到定点修理厂,对指定部位进行修理。修理期间,车管员和驾驶员必须负责监督检查,防止厂方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出厂后应对车辆进行验收。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驾驶员的定期安全教育、交通事故处理、对车辆和车库的安全检查等事项。

    第六条  遇有全院重大活动时,办公室有权统一调动各部门车辆,庭室如需临时增用车辆,由主管院长在其所辖庭室之间直接协调解决。

    第七条  办公室每月对车辆入库情况至少抽查两次。车辆每天入库时间与干警下班时间同步进行,在执行任务不能及时返回时,要向主管院长请示。

    第八条  节日期间,驾驶员须持有办公室核发的节日通行证才能出车。

    第九条  车辆变卖、更新必须经院长办公会决定,由办公室负责处理,各业务庭科无权处置。

    第十条  有车部门一把手为车辆管理第一责任人,因车辆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批评、罚款或收回车辆等相应处罚。

文章出处: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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