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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经费管理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5-02-11 13:47:06


    财务工作是我院各项管理工作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的提高,本着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思想,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管好用好资金,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对行政经费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报销时间

    (一)每月开支后10日至25日为干警报销日期。

    (二)出差返回后一个月之内必须报销。

    (三)各种支出票据不准跨年度。

    二、强化行政经费的预算执行

    (一)干警差旅费报销执行国家文件标准。根据院党组办公会研究规定,每年各庭室开车去哈尔滨次数不超过十二次,过桥费及高速公路费票据报销。去省城及四县办案,无住宿票据的,只发给司机一人补助费。

    (二)职工药费超过医改办报销规定3万元标准的,超过部分个人承担20%,院里核销80%。独生子女住院药费全额报销,独生子女门诊费及家属药费报半费。慰问病号营养品一律由院工会购买,财务室按每人次200元标准掌握。

    (三)车辆修理费实行定额包干,年度内节余留下年度使用,超支财务不予支付。油料实行统一购买,定量管理,到五区四县及哈市2日内返回的,原则上不准司机在外地购油。车辆保险、检车、购置养路费统一由院办公室办理。

    (四)每月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和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做到准确及时。各项事务性工作保质完成。

    (五)办公楼采暖及职工住宅采暖按预算标准支付,做到不漏不跨年度支付。

    三、政府采购项目的管理

    (一)5万元以上的土建项目或维修项目报送给政府采购办,进行招标或议标后施工。

    (二)各种办公自动化设备,年度内由办公室拿出计划,报财政局审批,审批后由区政府采购办招标采购,院办验收合格后,财务室与财政局预算进行转帐结算。

    (三)各种办公自动化耗材、纸张等,年度内由院办列出计划,按用货时间,由政府采购办指定定点商店供货,财务室按计划付款。

    (四)办公用品及日常消耗品,实行政府采购本进行采购,由专人到指定商店进行购买,但必须按标准指定计划,杜绝随意性购买。

    四、报销手续

    (一)干警出差乘坐飞机必须由院长审批。

    (二)各种报销票据,庭室人员必须经庭室长签字,庭室长报销必须经主管院长签字,签字后报财务室核准,最后由主管财务院长审批。

    (三)接待来宾,事前各庭室拟报告由庭室长签字,主管院长批准,财务室根据有关文件核定标准,最后由主管财务院长审批,包干使用。

文章出处:大庆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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