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审判流程改革,提高诉讼卷宗质量,规范卷宗装订组与审判业务庭、审监庭、档案室之间诉讼文书材料的制作及交接工作,根据我院《审判工作流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规定。
一、诉讼档案的收集、形成及业务分工
(一)立案庭受案后,开始建立各类诉讼案件的卷宗。诉讼文书根据刑事、民事、行政等类别,按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成卷。
(二)立案庭立案组从案件受理开始即应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诉讼材料,按照文件形成的自然时间顺序及卷宗装订顺序排列,便于案件审结后组合案卷。
(三)立案庭工作人员负责送达环节之前的诉讼材料的收集及制作;业务庭案件主审法官负责案件审理阶段、结案阶段诉讼材料的收集及制作。以上各阶段的责任人对自己承办案件的各类诉讼材料负全责,移交下一阶段时,应检查卷宗内容是否填写完整。
(四)立案调解中心所审结的案件,卷宗目录、备考表及诉讼材料打号由调解中心法官自行完成,卷宗的其他整理工作由装订组完成。
(五)卷宗装订组负责下列工作:
1.诉讼材料打号;
2.填写卷宗目录(微机打印);
3.填写备考表;
4.诉讼材料扫描,在案件管理系统中形成电子卷宗;
5.装订诉讼材料,形成实物诉讼档案;
6.填写诉讼档案卷皮。
卷宗装订组对业务庭移交的材料内容不作任何修改。
二、各部门收集、制作诉讼材料的质量要求
(一)立案庭及审判业务庭形成的诉讼材料应符合下列标准:
1.文书材料必须使用标准A4办公纸;
2.文书内容使用毛笔、钢笔(墨汁或碳素、蓝黑墨水)书写、修改、签发,油笔书写的材料应附复印件;
3.行文的原稿和正本应按规定的格式制作,各项目应填写清楚、完整、准确;
4.制作的笔录必须完整,字迹清晰,使用标准的纸张打印。当事人修改笔录和签名一律使用规定笔墨,审判人员、书记员、速录员应签名;
5.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应注明来源,加盖原、被告或第三人举证章,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材料应附上汉语译文;
6.摘录、取证、复制材料,应注明来源、日期、经办人姓名、并加盖提供单位印章;
7.不是标准用纸的诉讼材料应粘贴至标准A4纸上;
8.诉讼材料移交前,应严格按照我院制定的《诉讼卷宗装订顺序》的规定,将诉讼材料按序排列整齐;
9.备考表由业务庭审判法官或辅助法官填写,立卷人立卷时间应填写完整;审监庭查评后,案件查评法官应将自己的名字填写在备考表检查人栏目中;
10.业务庭当月报结的案件(以报调研室的数字为准),应于当月报送卷宗组装订,对部分材料不全的(如刑事案件的执行回执,上诉案件退卷函等),应按张数夹标准A4纸,并在A4纸上注明所要张贴材料的名称,装订组及审监庭对案件正常装订查评,所缺材料完善后,由业务庭内勤统一到档案室将材料张贴在所夹A4纸上。
(二)卷宗装订组形成实物卷宗应符合下列标准:
1.封面整洁、字迹工整;正确填写承办单位及案卷题名,承办单位应书写规范的全称,正确填写时间、件、页数及保管期限等内容。
2.卷内目录打印完整、规范、整洁;目录中文件排列与卷内实际顺序一致,每一份独立的文件必须逐份登记。
3.卷宗的整理、装订规范:卷宗右边及下边平齐、卷脊坚挺、有棱角;装订牢固、不松不漏;编页须使用号码机,页号不重不漏;封志粘贴平整、牢固,两端印章清晰。
三、诉讼卷宗移送要求
(一)立案庭受理的各类诉讼案件,送达后,统一由送达组内勤向各业务庭移交。业务庭内勤负责本庭卷宗的移交工作。
(二)每起案件的诉讼材料,移交时必须使用规定的夹子,防止卷宗材料散页、遗失;上一岗位移交的卷宗材料,对材料内容填写不全或没有使用规定夹子的,下一岗位有权拒收。
(三)业务庭每月15日向调研室报表后,各主审法官应当按照向本庭内勤及调研室承报的“本月结案明细表”中所报结的案件,整理、准备卷宗材料,将本月报结的所有卷宗材料整理完毕后,交至本庭内勤。卷宗应保证报结的案号、卷数与移送装订的案号、卷数相一致,即当月移交装订组的卷宗于当月报表中报结的案件必须一致,做到当月报结、当月装订,当月查评,实现各类案件数字准确,达到管理规范化。
(四)立案调解中心所审结的案件,卷宗整理完毕后,立案调解法官应在规定的时间将卷宗按类别分别移送至各业务庭内勤,并做好交接记录,由内勤统一向装订组移交卷宗。
(五)业务庭内勤应于每月20日-21日,将本庭当月审结的卷宗移交至卷宗装订组,同时向装订组提供两份“当月报结案件明细表”(给调研室提供的),并在表中注明没有移交装订组卷宗的情况(如上诉或其他原因)。装订组按表核对卷宗案号及数量后,在表中签字,并返回一份表格给业务庭内勤留存。
(六)装订组收卷后,应于次月10日前完成实物卷宗的整理工作,并于12日前将所有实物卷宗报送至审监庭查评(交接清单的内容及方式与第5款相同)。
(七)审监庭收卷后,应于次月10日前检查完毕,并将各业务庭的问题卷宗分别列表(列清案号即可),问题卷宗单独存放。档案室于12日前将所有查评卷宗及“问题卷宗明细表”取回,并立即通知业务庭内勤取回问题卷宗整改(交接清单的内容及方式与第五款相同)。
(八)各业务庭内勤取回问题卷宗后,应督促主审法官立即整改,并于当月20日前将整改后的卷宗返还至档案室。
(九)审监庭对查评出的问题卷宗,可根据明细表的记载,定期到档案室抽查,对于没有整改的责任人,目标管理考评时应严惩。
(十)各法庭负责本庭所审结各类案件的卷宗整理装订工作,卷宗查评比照装订组的移交方式及时间直接向审监庭移送,整改后,由法庭直接向档案室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