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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出培训工作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4-12-22 08:36:58


    为规范我院工作人员外出培训工作,切实起到节约经费、提高效果、公平公正的目的,经院党组研究,对全院工作人员外出培训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参加培训人员的范围。我院参加培训人员需为政法专项编干警,其他人员不得外出培训或以培训名义报销费用,也不得以培训名义请假。

    二、参加培训的级别。除法官晋级培训外,院长、副院长可以参加最高法院以下组织的培训,庭长、副庭长可以参加省院法官学院以下组织的培训,其他人员可以参加市中院组织的培训。

    参加以上培训时,须有各级法院的正式文件,原则上禁止参加法官学院以外组织的研讨班等其他非正式培训。

    三、培训费用的报销。培训期间的培训费、书刊费、食宿费由院统一报销,报销单据应为培训机构出具的正式发票,参加培训人员不得到培训机构以外食宿。路费由院统一报销,院长可以报销软卧或飞机票,副院长可报销硬卧票,经院长同意可以报销飞机票,其他人员只允许报销硬卧票。

文章出处: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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