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切实改进审判作风,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树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长接待时间为每周周一至周五,院长及副院长轮流值周,每人值一周。院长接待室设在立案大厅。
第三条 院长接待范围:
(一)重大疑难案件当事人来访;
(二)矛盾趋于激化的纠纷、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来访;
(三)申诉老户来访;
(四)反映审判人员办案作风和干警违法违纪问题的来访;
(五)院长认为需要接待的其他来访。
第四条 院长在接待过程中,应认真做好记录。对需要各业务庭处理的问题,应填写“信访案件转办函”,交业务庭领导,并限时答复。
第五条 各位院长在交接班过程中,要做好衔接工作,对没有处理完的问题要交给下一位值班领导,对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及时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 立案庭负责对院长接待记录进行统一编号、登记、装订和管理,并负责对该类案件的督办,同时应将督办的情况及时报接待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