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对干部的教育和监督,根据中央、省、市、区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院党组决定建立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 廉政谈话的对象为由区组织部任命的科级干部和区人大任命的科级审判员。
第二条 廉政谈话分为任职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专项谈话。
第三条 任职谈话,即凡新提拔的干部,在正式上任前,必须进行一次廉政教育谈话,就廉政勤政、拒腐防变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希望和要求。
第四条 提醒谈话,即对群众反映和发现有违纪苗头的干部,要及时进行廉政提醒谈话,使之警觉,防微杜渐。
第五条 诫勉谈话,即对经调查有违纪问题而又构不成立案查处的干部,必须进行廉政诫勉谈话,让其讲清问题,给予批评帮助,限期改正。
第六条 专项谈话,即对干部在出差、出国执行公务等情况时,可视情进行廉政专项谈话,有针对性地提出纪律要求或注意事项。
第七条 廉政谈话原则上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逐级实施。坚持以个别谈话为主,必要时也可进行集体谈话。
(一)同正科级干部进行廉政谈话,由院党组书记或院党组集体谈,纪检组参加。
(二)同副科级干部进行廉政谈话,由纪检组长主谈。
(三)新提拔的干部进行廉政教育谈话,一般与任职谈话一并进行。
(四)进行廉政提醒、诫勉谈话,由纪检组负责,政工科参加。
(五)进行廉政专项谈话,由主管院长负责,纪检组参加。
第八条 干部主动就廉政问题要求谈话时,纪检组要认真受理,做好安排。
第九条 廉政谈话的基本要求
(一)进行廉政谈话,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谈话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使被谈话人有所准备。
(二)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并指定专人做好记录。提醒、诫勉谈话结束时,应让被谈话人在记录上签字。
(三)进行廉政谈话,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力求客观准确。要根据掌握的情况,突出重点,有的放矢,明确提出意见和要求。同时应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
(四)进行廉政提醒、诫勉谈话时,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可请被谈话人提供书面材料。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予以充分重视,认真核实,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维护被谈话人的合法权益。要注意保护检举人、反映人,不得向被谈话人泄漏检举人、反映人的姓名、身份及检举、反映材料等有关情况。
(五)被谈话人接到廉政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接受提醒、诫勉谈话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
第十条 纪检组要加强对被谈话干部的跟踪监督与检查。对经提醒、诫勉谈话后无改进者及被谈话人事后追查或打击报复谈话人、检举人、反映人的,视情节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提请党组进行处理,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
第十一条 各种廉政谈话要有记录,并及时归入个人廉政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