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2008年8月,被告袁晓飞(化名)向龙江银行某支行借款10万元,在偿还部分借款后,为逃避债务不知所踪。让胡路法院在对被告进行公告送达后,进行了及时判决,依法支持了银行的相关诉讼请求,被告袁晓飞共应偿还包括本金(未偿还部分)、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律师代理费等在内的近10万元贷款。
袁晓飞是大庆市让胡路区居民,无稳定职业。2008年8月,手中缺钱的他以装修房屋为由,将自己在让胡路某小区的住房向龙江银行某支行进行抵押,借款10万元,并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为10.062%。借款期限自2008年8月28日至2013年8月28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即自贷款发放时次月起,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共60期,每月20日前还款。合同中同时约定,如果借款人连续两个还款期或累计三个还款期,未按时偿还,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
2009年11月,袁晓飞在按时偿还借款13个月后,便未再向银行归还任何本金和利息。故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袁晓飞之间的借款合同,给付剩余本金81596元、利息9730元、律师代理费6000元,并给付至判决生效时的逾期利息及复利(包括罚息),共计12万余元。基本上述事实,让胡路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贷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笔10万元的银行借款,因借款方违约拖延不还,导致在未满5年的时间里,多偿还出4万余元负担,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切勿拖延还款,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