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门面经营不到一年,生意刚刚有些起色,却得知所租房屋原来为转租房,而且房屋还超期转租了一个月。一边是真正的房主紧催要求收回房屋或立即续交租金,一边是转租人不同意退还多收的一个月租金,租房人小张人陷入了“两难”处境。为了保证小店的经营,小张不得已向真正房主交纳了下一年度的租金,但同时也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要求转租人退还多收的租金。3月1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公开对此起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
小张是大庆市让胡路区居民。2010年7月,他看到位于让胡路区西宾路上的一处商服贴有“出兑”的字样,一心想做点生意的小张便拨通了告示上的联系电话。接电话的是一位杨姓的中年女子,她表示其经营这家店铺已经有两年了,货源充足、客源稳定,接手即可经营,只是因为想搬到其他地方经营,所以只能“忍痛”出兑。小张观察了几天后觉得可行,便择日与杨女士签订出兑合同。
2010年9月1日,双方经过协商,杨女士将商服出租给小张,期限为一年,出兑费用(包括房屋租金)共计10万元,合同自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止。虽然合同上的租房时间仅为11个月,但是经商心切的小张并没有过多计较,抱定“吃亏是福”的想法,仍然按一年的租金给付了全部费用。然而,“吃亏”并未给小张带来福气,在他接手经营10个月后,麻烦就来了。
2011年6月底,小张的店铺里来了一位“顾客”,开门见山的向小张提出,房屋已经到期,要么收回房屋,要么再交租金。小张这才得知,原来自己从杨女士那里租来的房屋并非杨女士所有,小张所租房屋是名副其实的“转租房”,而且杨女士承租房屋时,租期仅到2011年6月30日,与小张承租房屋7月30日的期限整整相差了一个月。按合同算下来,小张一个月的租金费用就达到近6000元,这对生意刚刚开始起步的小张来说,这可是一笔不小的损失。之后,小张多次给杨女士打电话要求解决问题,可是杨女士既不与房主协调,也不向小张返还多收取的租金。小张无奈之下,将杨女士起诉到了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经让胡路法院审理查明,位于西宾路上的涉案商服属于案外人所有,而非杨女士房产。2008年,杨女士从房主手中承租了此房,租期三年,合同应于2011年6月30日到期。期间,小张从杨女士手中转租了此房,所签合同时间却为2011年7月31日。杨女士在庭审中辩称,在其承租房屋过程中,房屋曾有过一次买卖,杨女士的合同是与原房主签订的,在原房主与现房主之间进行了产权变更后,杨女士与现房主又重新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租期、租金均无变动),但在这过程中合同出现了笔误,现房主将本应于7月31日到期的字样,误写成了6月30日。杨女士称其虽然发现了错误,但当时并未提出异议。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房屋由杨女士承租后转而由小张承租,双方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应为转租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进行转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如果出租人知道转租事实,且在六个月内未提异议的,转租合同有效。另外,转租期限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杨女士在庭审中虽然辩称“笔误”,但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陈述。据此,法院认定合同中关于超期转租部分的约定(即6月30日至7月31日)无效,杨女士多收取的一个月的租金应当视为不当得利,应当退还。
近日,让胡路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判决杨女士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小张返还多收取的租金近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