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是债权人行使处分权的重要体现,可依法转让,但是未通知债务人,此转让协议对债务人是否发生效力?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给出了答案,该院于2012年7月4日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债权转让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刘某要求被告还款的诉讼请求
2010年初,辛某曾因做生意,向原告刘某借款30000元,并且一直未还。2011年8月19日,辛某同意将马某欠他款项中的30000元转让给刘某,并签了债权转让协议,并于一周后将债权转让协议通过快递邮给马某,但签收人是郑某。事后,刘某要求马某还款,但都遭到马某拒绝。无耐之下,刘某遂诉至法院请求马某还款。
经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辛某将债权转让协议通过快递寄给马某,但签收人是郑某,刘某没有证据证实马某知道该转让协议,马某也否认收到该债权转让协议。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