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三案、正风纪”从严问责的若干规定
为切实防治“三案”,推动正风肃纪,确保廉洁司法、公正司法,针对当前廉政风险防控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特重申严格执行中央政法委“四个一律”、最高法院“五个严禁”、省法院“从严查处九种行为”等纪律要求,并就“防三案你给、正风纪”从严问责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凡违反有关纪律规范要求的,要坚决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停止审判权、执行权,调离审判、执行岗位,直至法院队伍处理;凡违反下列重点整治要求的,一律清除审判、执行队伍。
第二条 违规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和请托人的,一律清除审判、执行队伍。
第三条 违规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及其他人员介绍案件的,一律清除审判、执行队伍。
第四条 违规在外出办案时与当事人及辩护人、代理人同吃、同住、同行的,一律清除审判、执行队伍。
第五条 违规向律师、法律工作者借用钱款、财物,通过律师、法律工作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处置案件标的物,与律师、法律工作者进行合伙经营、投资理财、金融担保等不正当交往的,一律清除审判、执行队伍。
第六条 违规插手、干预、过问案件,或者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的,一律清除审判、执行队伍。
第七条 违规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请客送礼未能当场拒绝,事后未能立即向组织报告情况的,一律清除审判、执行队伍。
第八条 故意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一律清除审判、执行队伍。
第九条 故意泄露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评议、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或者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的,一律清除审判、执行队伍。
第十条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故意拖延办案,私自办案的,一律清除审判、执行队伍。
第十一条 故意拖延或者拒不执行合议庭决议、审判委员会决定以及上级法院判决、裁定、决定、命令的,一律清除审判、执行队伍。
第十二条 伪造诉讼、执行文书,或者故意违背合议庭决议、审判委员会决定制作诉讼、执行文书的,一律清除审判、执行队伍。
第十三条 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诉讼费、执行款物、罚没款物、案件暂存款、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等涉案财物或者其他公共财物的,一律清除审判、执行队伍。
第十四条 利用司法职权或者其他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及其他财产性利益的,一律清除审判、执行队伍。
第
十五条
其他行政、事业编制人员触犯上述规定的,一律比照审判、执行人员严肃处理;聘用制人员触犯上述规定的,一律解除聘用合同;人民陪审员触犯上述规定的,一律
依法提请任免机关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所在部门领导、主管院领导监管不力、失职失察的,一律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对工作期间上网购物聊天、游戏娱乐、无故迟到早退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参照上述规定从严查究问责。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图为执行局长邢海东带领全体干警学习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