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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选树先进典型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4-10-16 11:14: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队伍建设,培养、选树先进典型,宣传典型的先进事迹和思想,运用典型的力量弘扬正气,鼓舞士气,激励广大干警学先进、赶先进,带动更多的个人和集体成为先进典型,壮大先进典型队伍,推动法院各项工作上水平,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以“三个代表”和“三个至上”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人民法官为人民”这一主题,以先进性为标准,以培训、发现和运用典型为抓手,大力弘扬先进典型的事迹,努力营造先进典型学习的浓厚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扩大先进典型在社会的公信力和影响力,使全体干警学有榜样、行有规范,进一步提升广大干警的思想境界、业务技能和工作水平,为让胡路区的科学和谐跨越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第三条  坚持分类指导,好中选优原则,突出特点,兼顾全面原则,实事求是,群众认可原则,动态管理,优进劣出原则。

    第二章  资格及目标要求

    第四条  政治坚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地位观和利益观,依法行使岗位职责,认真履行法官或法院工作人员的义务,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评价良好

    第五条  司法公正。忠于职守,不徇私情,不谋私利,案件实体处理正确,办案程序合法,卷宗材料齐全,法律文书规范,近两年来无重审改判案件、无超审限案件,为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做出突出贡献。

    第六条  业务精通。认真学习法律专业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提高专业水平,积级探索新形势下审判工作或法院其他工作的特点或规律,善于总结经验,工作勤奋,敬业精神强,能较好地驾驭庭审活动或独立出色地完成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作风优良。认真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工作扎实,勇挑重担,心系群众,服务热情,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无审判作风及工作作风方面的问题,近三年来,无当事人非正常上访,无被新闻媒体曝光和本院以上领导机关通报批评问题。

    第八条  纪律严明。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严格遵守法官职业道德、最高法院“五个严禁”的规定、审判工作纪律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  先进典型类别分为:区级、市级、省级和国家级。

    第十条  力争三年内,培养树立一批不同岗位、不同类型的区级先进典型,培养树立一定数量的市级先进典型;力争培养树立1至2名省级以上先进典型,特别注重对和谐司法方面先进典型的培养。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推荐。各部门在本部门人员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充分酝酿后,确定典型培养对象,以部门名义向政工科推荐,推荐不定时限,成熟一个,推荐一个。

    第十二条  组织考察。政工科负责组织对各部门推荐典型培养对象的考察,侧重考察群众基础、主要特点、廉政情况等内容,方式灵活掌握。

    第十三条  确定人选。政工科及时将各部门推荐及考察情况向院党组汇报,由院党组讨论确定是否列为本院典型培养对象,乃至树为本院典型。

    第十四条  培养树立。对经院党组讨论确定的典型培养对象,由政工科通知所在部门继续采取加强指导、培训、交任务、压担子,加强实践锻炼等组织培养措施。对经院党组讨论确定的本院先进典型,由政工科进行公示后,组织重点向媒体宣传,向上级推荐等工作。

    第四章  工作组织及要求

    第十五条  先进典型培养选树工作由院党组负责,政工科具体主抓落实。院党组每年至少听取一次专门汇报,研究相应的指导意见。各部门要把典型培养工作纳入重要议程,研究制定符合本部门实际的培养计划,确定本部门的典型培养对象,综合运用教育引导、实践锻炼、绩效考评、评议推荐等措施,努力营造崇先戒庸的良好内部环境。

    第十六条  加强计划培养。每年要至少确立培养1名典型,报中院政治部宣传科,附年度培养计划。

    第十七条  典型培养工作列入对部门的考评内容,将基础工作与实际成效以不同分值量化体现,强化对各部门典型培养工作的绩效考评,充分发挥绩效考评的激励引导作用。

    第五章  先进典型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坚持先进典型层级报备制度,下一级先进典型将作为上一级同类典型推荐的直接依据。对确定的先进典型以文件形式发布,同时做好向上级院和有关部门的报送。

    第十九条  先进典型将作为院党组进行干部考评、中层干部竞争上岗、科级后备推荐等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  先进典型的集体或个人,由院党组提供必要的外出学习培训机会。

    第二十一条  强化对先进典型的宣传交流。采取组织研讨交流、局域网信息等多种形式,交流推广各部门典型培养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利用大会典型发言、典型表彰、事迹宣传等有效形式,大力宣传典型人物的好思想、好体会和好做法,特别注重把典型创造的带有普遍性、根本性的经验总结出来,提炼出来,推广出来,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

    第二十二条  强化对先进典型的监督管理。典型所在部门,要对其更加严格要求,注重调动其内在的因素,发挥其内在的潜力。对于其存在的缺点、问题,要及时地、实事求是地指出,不护短、不遮丑,促进其正视不足、及时改进,引导他们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努力实现自我提高、自我完善。政工科对已确定的典型实行动态管理,对出现下列问题的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

    (1)隐瞒重大错误或伪造、虚报事迹、骗取荣誉;

    (2)严重违反选树程序;

    (3)发生重大事故或错案,造成严重后果;

    (4)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

    (5)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院政工科和纪检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文章出处: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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