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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警休假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4-09-16 11:07:0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队伍管理,规范干警的休假,严格工作纪律,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休假种类

    干警按规定享有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病假、事假、丧假等假期。

    第三条  带薪年休假规定

    (一)休假期限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休假原则:

    1.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款第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2.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因工作需要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应当征求本人意见。

    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的工资收入。

    4.根据本院工作实际情况,在休假期间须有50%审判人员在岗(院里实行统一休假除外),综合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自行安排。

    5.单位已安排年休假,职工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的工资收入:

    (1)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2)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四条  相应休假规定

    (一)婚假:干警结婚一般享受3天婚假,按晚婚要求结婚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增加假期两周;

    (二)产假: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剖腹产增加产假15天)。女性机关工作人员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假。

    (三)丧假:干警直系亲属或者直接供养的亲属死亡,扣除往返路程时间给予五天假期。其他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连续超过一个月的扣除院各种考核奖励和补助。

    (四)探亲假:已婚干警与配偶分居两地且不能利用双休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未婚干警探望父母的,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20天,已婚干警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20天。以上假期含法定节假日,不包括往返路程时间。休假期间扣除学习考勤奖,其他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五)事假:干警因病或其他私事不能上班应请事假,事假期间其他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连续超过一个月的扣除院各种考核奖励和补助。当年没休年假或探亲假的,请事假的时间从年假或探亲假中扣除。

    (六)干警的其它假期按上级有关要求,参照事假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休假要求

    (一)各部门要在完成工作任务,提高效率的同时,合理安排好干警的休假。休假一律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进行,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政工科备案。

    (二)各部门统筹安排干警当年休假,一律不跨年度安排。

    (三)院领导确因工作需要中断干警休年休假的,由院领导统一安排干警休假。

    (四)干警不根据休假计划休假的,视为干警自动放弃休假;各部门不按时拟报休假计划的,由各部门领导承担责任。

    第六条  休假审批程序

    (一)每年年初由各业务庭科室将本庭室人员带薪年休假计划报分管院长审批,同时和立案庭协调排期开庭事宜,将休假计划报政工科备案;综合部门休假由主管领导审批,将休假计划报政工科备案;

    (二)本院人员申请休假,按《干警请销假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由院政工科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文章出处: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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