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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举证指导

发布时间:2014-09-16 15:21:17


房屋买卖纠纷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不能提供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伪造、毁灭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则应承担妨害民事诉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你(单位)应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1、身份证明文件(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经过关、停、并、转、分立歇业的证明)。

2、房屋买卖合同或契约及补充、变更、解除合同或契约的协议,无书面合同的,应提供能证明口头合同成立的证明材料。

3、交付房屋和支付房款的凭据,以及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

4、办理过户的一切手续;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提交不能过户的原因、理由等证据。

5、因房屋价格发生争议的,提供国家定价、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等证明材料。

6、出卖共有房屋的,应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和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或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明等有关材料。

7、出卖出租房屋的,应提供提前通知承租人和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材料。

8、公买私房的,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购买私有房屋的条件。

9、讼争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及相关证据材料。

10、能证明案件事实或你们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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