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紧急情况将货车临时停靠在路边,这看似安全、正常的做法居然也引发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一位同向行驶的正处于醉酒状态的骑车人(自行车),在车速较快的情况下与停靠在路边的货车追尾,致其当场死亡。近日,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判决货车司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金额近16万元。
百林是一名货车司机,在大庆市区里做短途运输生意。年过五十,驾驶经验非常丰富,但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在他多年安全无事故的驾驶经历上划了一个句号。2011年4月下午,百林在驾驶货车行至大庆市让胡路区南一路某路段时,发现车有异常,于是将车临时停靠在路边,打开双闪,下车检查车辆情况。十多分钟后,百林听见车后传来撞击的声音,百林随即向车后查看,发现一名骑着自行车的中年男子(李明)已经倒在地上,不省人事。百林随即拨打了报警电话。
经大庆市公安交通警察事故处理大队勘查现场后认定,事发当时,李明系醉酒驾驶自行车,车速已超过相关法律对于电动自行车的限速标准,且没有进行必要的瞭望,虽然已经死亡,但仍应对此起事故负主要责任,百林负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随后,李明的三位家人(李明的法定继承人,母亲、妻子、未成年儿子)拿着事故认定书向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要求百林在其相应责任内赔偿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共计21万余元。
庭审中,百林认为,其在此起事故中没有过错,事故发生路段没有车辆禁停标志、没有划设自行车专用车道,而且其是因为紧急情况靠边停车,并已打开双闪对过往车辆、路人尽到了必要的警示,亦未妨碍其他车辆和路人的通行,不存在违章行为。而李明处于醉酒、高速且疏于安全瞭望,与我停靠在路边的货车追尾,致其死亡,我对李明的死亡表示同情,但是并不意味着我对李明负有赔偿责任。因此,我无过错,不同意赔偿。
法院在庭审中查明,百林的货车没有依法律规定投保交强险,导致原告不能在交强险理赔范围内得到应有的赔偿。基于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