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债务人曾向家里亲戚数人借过钱,于是自己充当起债主,行使催要欠款的权利,被法院以其第一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第二其他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为由予以驳回。近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此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华丽(女)、邵青(男)均是大庆市让胡路区居民,因工作上的关系,华丽与邵青熟识。2010年4月,邵青找到华丽借款,称其要做生意需要一笔资金,但华丽手中并无太多存款,为帮助好朋解决资金问题,华丽找到自己的家人,分别向自己的父亲、弟弟、姨妈、姑父等四人共计借款90000元,邵青对于好友华丽的帮助十分感激,当即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中明确了欠款数额及相应的债权人,并承诺会及时偿还欠款。
时隔近两年,邵青并没有像当初承诺的那样及时偿还欠款。期间,华丽在向其催要欠款时,邵青称其已经离婚,当时的借款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现只应承担债务的一半,并给华丽另外出具了一张内容为“离婚应承担债务45000元”的欠条(离婚实为解除同居关系),即便是这样,邵青仍然没有还款。面对几位家人的催促,无奈之下,华丽拿着邵青写下的两张欠条来到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立案,但是华丽此时却犯起了糊涂,她在起诉状中将两张欠条数额简单相加在一起,要求邵青偿还共计13万5千元的欠款。
2012年4月,大庆市让胡路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邵清提交了一份银行转帐单据,证明其已经积极偿还了其家人的一部分欠款。原告华丽则稀里糊涂,对还款的事概不知情,只是一味主张共计13万余元的欠款。基于上述事实,法院认为,被告邵青出具的欠条上载明的债权人分别是华丽的父亲、弟弟、姨妈和姑父,原告并不是债权人,其在法律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另一张欠条虽然在内容形式上与原告有关联,但实际上,此两张欠条涉及的欠款系同一欠款,原告仍不具备主张此欠款的诉讼地位,更不能将两张欠条上的款项简单相加,欠款数额仍为90000元,欠款应由欠条中所列债权人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法院依法做出判决,驳回了原告华丽的诉讼请求。
俗语说:冤有头债有主。为追回欠款,华丽替家人出面打官司无可厚非,但却心急办了糊涂事。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本案中,华丽与邵清不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其要为家人追回欠款,可能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主张权利,而不能直接充当债主,更不能尚未弄清欠款数额就贸然诉讼,让人心生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