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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9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30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4-08-15 09:10: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作出规定。

    第二章 侦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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