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工作是促进辖区稳定和谐的重要手段,是当前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体现。多年来,让胡路法院强化调解工作,注重为民司法,妥善化解矛盾,形成了诉前调解、立案调解、诉讼调解、上诉复核、执行和解、信访化解的“全流程”调解模式,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三年来,让胡路法院各类案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4923件,占三年来民商受案总数的78%,其中立案调解率100%,民商事案件调撤率70%,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率95%、执行和解率47%,发回重审率、上诉改判率、涉诉信访率在低线以下,指标运行态势平稳。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开展立案调解,提前高效化解矛盾
让胡路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积极寻求便民利民的措施,为方便当事人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将调解工作延伸至立案前、诉讼外,高效便捷地处理群众矛盾纠纷。三年来,通过立案调解工作,妥善、高效调处案件2431件,占民商事案件总数的27%,减少了群众诉累,缓解了审判工作的压力。
一是诉前调解,案外化解矛盾。开展六调联动。推行大庆市委“六调联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群众团体、行业协会及中介组织)矛盾化解模式,建立了以法院为主体,政府、街道、企事业单位共同参与及以三个派出法庭为中心,政府党委、牧场、各村屯协调配合“双重”联动调解机制,构筑共同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维稳防线”。三年来,共通过联动调解机制化解矛盾纠纷400余起,案外化解了大量矛盾。实行立案疏导。引导当事人选择解决矛盾的最佳途径和方式;针对辖区油田企业多、经营模式多元、经济体成份复杂的特点,主动延伸司法服务,与3家油田单位签订“法企共建”协议书,为其提供司法建议、帮助审查经营合同、堵塞管理漏洞。对辖区唐人中心等重大在建项目推进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纠纷,做到尽早调研、提前介入、先期处理。实行缓立登记。对被告人下落不明、在监狱服刑或无任何财产的给付之诉以及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等类型案件,向当事人释明诉讼或执行风险,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向其送达“延期立案确认书”,暂缓立案,但具有诉讼时效中断和申请执行期限延长的效力,不同意的,按规定立案。
二是立案调解,增强调解效果。简易程序调解先行。规定所有的民商事简易程序案件由设置在立案庭的两个速裁组负责先行调解,每个速裁组配备一审一书,每组年均结案400件,98%以上的案件能够做到当天立案、当天调解、当天结案。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制定了《立案调解工作运行规则》、《案件繁简分流实施办法》及“五必转”等工作制度,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交由速裁庭调解解决。调解方式灵活简便。调解时间可由书记员与当事人电话沟通,预约调解时间,调解人员范围可扩大至书记员或陪审员,调解协议由法官审查署名即可,期限一般不超过3天。为满足当事人的多样调解需求,立案庭以“便民”为原则,充分利用“八小时之外”开展上门调解工作,增加调解结案的可能性。多年来,速裁庭将大量矛盾化解在立案阶段,有效分流了审理工作压力。速裁庭所结案件中,有15%的案件当事人做到了当庭履行,25%的案件当事人做到了当天给付,80%的案件当事人能够自动履行,100%的案件无一当事人反悔,无一当事人上访及申诉。
三是诉调衔接,强化人民调解。借力委托调解。借用街道、居委会、分安公局、民调组织等人员力量,委托进行调解工作,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与案件有联系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个人参与调解工作。三年来,向成员单位发出委托调解函或邀请调解函20余份,所有委托案件均通过调解得到妥善解决。加强诉讼指导。在辖区各街道、牧场、村委会建立了27个调解站点,设置9个巡回审判点,成立6个调解工作室,开展“逢五进站”活动,即每周五、每月5、15、25日,选派科级及后备干部到调解站点指导开展矛盾调处工作,逐步由直接参与调解转变为指导调解为主,直接参与调解为辅的矛盾调处模式。及时司法确认。经人民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必要时及时进行司法确认,这是让胡路法院增强司法服务、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作用的有益尝试,目前已发出司法确认20余份,保障协议有效执行及矛盾的高效化解。
二、强化诉讼调解,形成调解工作常态
诉讼调解是实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最常规但却行之有效的手段。让胡路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坚持调解优先、以调为主、调判结合的原则,将诉讼调解贯彻到诉讼全过程。三年来,让胡路法院调撤率维持在70%左右,依法调解了一批社会影响面广的纠纷案件,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把握调解原则。坚持“三个必调”、“三个必须”。即矛盾易激化案件必调,集团诉讼案件必调,有上访苗头案件必调。权利义务必须明示,调解过程必须公开,合法审查必须到位。在加强调解工作的同时规范调解,切实贯彻自愿、合法原则,防止因片面调强调解带来的以判压调或久调不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
二是拓展调解范围。推行“五全调解”模式。即省高院自上而下推行的全员调解、全流程调解、全领域调解、全系统联动调解、全社会联动调解,使调解工作进一步具有全局性和整体性。2012年9月,让胡路法院通过合议庭、庭长、副院长形成合力的全员调解,省院、中院、区院上下三级法院的系统内联动调解,党委、政府与法院系统共同搭建的社会联动调解,三方调解力量推动之下,成功调解了矛盾深、积怨久的韩贵诉喇嘛甸镇政府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形成了案结事了、定分止争的和谐局面。创新开展刑事和解。结合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及法院实际工作,将诉讼调解从民商事审判延伸到刑事附带民事、刑事自诉等工作领域。在审理被告人孙某交通肇事一案中,因赔偿不到位,被害人家属王亚芬情绪激动,多次上访并扬言“割下死者的头去北京告状”。此案息访后,让胡路法院党组高度重视,研究破解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难”问题,规定今后所有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必须展开调解,把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对被告人量刑轻重的重要考量因素,以判促调,鼓励被告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保障受害人及时拿到赔偿。刑事和解工作开展以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高达95%,调解案件赔偿到位率100%,这一创造性的诉讼活动,使国家公权不受损害的前提下,促成私权和解,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是注重调解效果。加强法庭巡回办案的工作力度,三个法庭先后推行了“午间法庭”、“假日法庭”、“夜间法庭”、“社区法庭”等系列便民司法服务措施,利用三个法庭与基层组织、当地群众的地缘优势,在当地实现“调解一件、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2013年3月,乘风法庭在处理一起财产损失纠纷案件中,由于双方在人员密集的市场内发生冲突,引起辖区群众的普遍关注,法官将开庭地点选择在了双方仍在经营的菜市场旁边,百余群众围观庭审。为了还原案件事实,法庭破例允许旁听群众参与庭审,出现了旁听人员协助补充事实、参与案件调解工作的罕见现象,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此外,让胡路法院对经庭审达成调解协议,但当事人思想摇摆的案件开展回访工作,及时解决当事人在调解中仍遗留的顾虑,增强当事人服调息诉的主动性。
三、创新调解工作,铺就矛盾“缓冲”地带
近年来,让胡路法院不断创新调解工作机制,将诉讼调解从民商事、刑事审判工作等领域继续拓展到执行、信访工作领域,缓和“信访难”、“执行难”、“申诉难”等制约法院发展的瓶颈问题,为尚未化解的矛盾铺就“缓冲”地带。
一是信访化解,畅通诉求表达。建立院长值周制度。设立信访接待办公室,每周由一名院长值周,针对初次信访案件,做到当即处理;针对一般信访案件展开调查,限期处理解决。信访接待室配备录影设备,接访全程录音录像,强化领导信访责任,保障来访当事人权益,同时有利于固定接访证据,避免恶意缠诉、缠访。推行心理疏导制度。引导当事人合理诉求,研究探讨心理疏导艺术,给予来访人更多的理解和关爱,使心理疏导变成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群众,为群众排忧解难的过程,尽可能多的争取化解时间,有效预防和减少涉诉初访。开展重点案件排查。对申请再审的案件及有关部门交办、督办的案件,加大对上访对象的协调息访力度,积极加强与政府信访职能部门的沟通,与上访人所在社区、街道网格员加强联系,形成信访工作合力,做到有事即时沟通,每周1次电话沟通,不定期书面汇报,敏感时期保持24小时联络,发现苗头,主动应对化解,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是上诉复核,避免矛盾激化。审监庭先行复查。凡上诉案件,卷宗由业务庭流转到立案庭上诉卷宗审查岗,在案件上诉期间及报送卷宗规定的期限内(即收到上诉状至卷宗报送中院),统一交由审监庭复核。依案情判后调解。由审监庭内勤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复核告知书,告知其该上诉复核调解机制的主要功能,征询是否接受复核调解。如果同意,则进入复核调解程序,确定复核法官,由复核法官就上诉理由、案件的事实及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全面审查。如发现原裁判确有瑕疵或错误,又无法达成调解的,建议当事人先撤回上诉,由院长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是否进行再审。在审查过程中,可以运用多种方法、多种措施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建议当事人撤诉,启动再审程序以调解方式结案。上诉人权利保障。如果当事人分歧巨大,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及时将卷宗及上诉材料整理完毕,依规定将卷宗报送上级法院。上诉复核机制有效利用了转送卷宗前的期间,再次强化了调解工作。上诉复核机制运行以来,在二审程序启动前,有20%的上诉案件通过调解方式得以彻底解决,上诉率及重审改判率较机制运行前分别下降1.4、0.2个百分点,矛盾化解成效非常显著。
三是执行和解,化“对立”为“对话”。建立申请执行人联系会制度,每月25日召开一次申请执行人联系会,向当事人通报案件执行进展、采取的强制措施、需要当事人配合的事项及执行风险等,“对话”申请执行人,为申请执行人充分表达自己执行诉求提供正常、合规的渠道,同时也取得了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开展清理积案执行会战。开展超常规、反规避的执行会战,通过大庆电视台、大庆日报、晚报等新闻媒体,集中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话”失信被执行人,对长期隐匿、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形成威慑,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同时,适时向申请执行人开展思想工作,促成其与被执行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于因执行不能而导致申请人生活困难,或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执行案件,通过帮助其争取救助基金、减免部分执行费用,协调有关部门办理低保,甚至帮助联系就业等方式,感化双方当事人,促成和解,实现案结事了。三年来,让胡路法院累计救助26人,救助金额达60余万元,有效助推了执行和解工作。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队伍调解能力
调解工作是司法活动之一,是综合性的社会工作,也是群众性工作,因此,调解对法官的素质和能力有很高的要求,因此提高法官的调解能力,队伍建设是根本。
一是提升法官调解能力。诉讼调解是一项经验型的工作,需要法官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及调解技巧。对此,让胡路法院业务庭室坚持每周一次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对疑难复杂案件、新型案件及有争议的案件开展讨论、集思广益,找寻最佳解决途径;加强业务培训,充分利用晨会、庭务会、个案讨论会的形式,以案促学,进一步拓宽干警审判视野办案思路;加强岗位练兵,组织庭内干警互相观摩庭审,加强业务交流,互通调解技能,总结提炼出了“三点、四步、五法”的调解方法,提升整体业务水平。
二是充分发挥陪审作用。2013年8月,让胡路法院通过公开选任的方式,选任80名人民陪审员充实陪审员队伍,以随机抽取为主、指定参与为辅的方式参加案件审理。目前,共有人民陪审员110人,人员广泛自于油田企业、医疗、税务等具备专业知识,其专业优势有利于帮助法官查明案情,助推调解工作。另外,让胡路法院陪审员年龄偏大,生活阅历丰富,在参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中,更具亲和力、说服力,大大提高了调解的成功率。
三是建立调解激励机制。将调解率纳入为评估社会效果的指标之一,正面促使法官积极、能动地做调解工作。通过组织庭审观摩、撰写调研文章、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交流、总结推广调解工作经验,同时,树立调解典型,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每年的年终总结表彰上,都将“调解能手”、“办案标兵”等做为一项评选内容,并由代表做典型发言,弘扬调解先进。逐步搭建起学有平台、内有动力、外有压力的调解能力培养长效机制。同时,激励当事人主动选择调解,在立案阶段明确告知调解诉讼费减半规定,在诉讼阶段告知庭前调解、交换证据等环节,引导其积极参与调解。
三年来,让胡路法院调解工作逐渐完善,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做法,但司法为民永无止境,高效便民任重道远。让胡路法院将在上级政府、法院的指导下,强化调解工作,坚持群众路线,化解群众矛盾,推进社会管理方式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