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房屋作为办公地点,却遭到楼上管线爆炸袭击。为索赔损失,其找到了主管的物业公司和房地产开发商,二人互相推卸责任,无耐之下,诉到法院。到底谁担责?近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735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康某系奥林国际公寓商业区一栋房屋的所有权人。2010年12月19日原告王某与康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三年,将该承租的房屋用于办公室。2011年9月2日8时许,该房楼上清水农管线突然爆裂,将原告承租的房屋木质地板、房间棚顶、墙面、卫生间吊顶以及办公桌等用品不同程度的损坏。大庆市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该房屋的物业管理,大庆一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系该房屋的开发商。事故发生后,王某认为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应对这起管线爆裂承担赔偿责任,故多次找到二被告协调赔偿事宜。但因协商未果,故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财产损失提出鉴定,鉴定结论为:受损的物品损失价值为7735元。故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7735元及其它损失。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所承担的房屋因清水管线爆裂致使原告物品受损,应当予以赔偿。房地产有限公司系该房屋的开发商,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在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所爆裂的清水管线在质保期内,因此被告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当按照鉴定的数额予以赔偿。被告物业管理公司对此起纠纷不应承担责任。对于原告请求按照鉴定数额要求赔偿应予以支持,对原告请求其他损失不予支持。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