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诉讼指南 -> 诉讼指导

诉讼指南

发布时间:2014-07-04 10:15:49


诉讼指南

  为保障和便利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增强诉讼风险意识,促进案件公正、及时审理,

将诉讼过程中相关规定编制成《诉讼指南》

,以便指导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

  一、起诉的相关规定

(一)起诉应提供的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当事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当事人为法

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

业执照复印件。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并注明授权范围,委托代理人代为

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2、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该院管辖的证据。  

3、证明与被告存在法律关系的证明,如合同文本、结婚证等。

4、支持其诉讼请求的证据,如与本案有关的票据、图表、侵权事实和损害后果的证据等。

5、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二)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分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即: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殊诉讼时效即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没有声明的;

3、延期给付或者拒绝给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的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候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举证时限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运用民事证据做出了原则规定。当事人举证有时间限制,逾期举证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且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应详见举证通知书具体确定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举证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当事人申请鉴定.提交证据材料、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申请延期举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另外,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申请证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的许可。

三、诉讼费收取标准

(一)案件受理费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二)申请、保全案件: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三)其他诉讼费按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市物价的规定收取。确有经济困难的当

事人,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四、案件审理、执行的期限

(一)刑事案件

1、公诉案件  

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一个月,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

2、自诉案件  

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期限为一个月,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三个月。

(二)民事案件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期限为五日。

(三)行政案件  

一审行政案件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的经高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四)再审案件

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期限应当在做出提审、再审决定后三个月内审结。

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民事、行政再审案件按一审的审理期限执行。  

(五)执行案件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月。还需延长的呈报高级法院备案。

下列情况不计审理、执行期限:

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的期间检察院发现需朴充侦查,经法院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问:因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期间.民事.行政案件中公告鉴定的期间;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中止审理或执行至恢复审理或执行的期间;法院决定暂缓执行或上级法院通知专缓执行期间;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期间等。

五、上诉期限的规定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期为15日,刑事案件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为10日,刑事案件为5日。

上诉期从当事人收到裁判文书的次日起计算.提起上诉,一并提交上诉状及上诉费用。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