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没有签订合同,但是已收取别人租金,此后又租给他人使用,即一房寻二租,结果会如何?近日,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刘某返还原告任某房屋租金20000元及利息167元。
2008年中旬开始,原告任某经案外人赵某介绍承租了被告位于让胡路区乘风庄商服3号楼,2011年12月28日,原告向被告缴纳了该房屋2012年1月至6月的租金20000元。2012年1月1日,被告与案外人金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将该房屋租赁给金某,租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1日,并且收取了金某一年半租金67500元,金某于2012年1月1日开始经营使用该房屋。因原告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故其以被告拒绝返还房屋租金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2012年1月至6月的租金20000元及利息200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原、被告间没有书面租赁合同,但被告自2008年开始即收取原告的租金,原、被告间的房屋租赁关系确实存在,虽然被告辩称原告是代理案外人赵某交纳房屋租金,但是被告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原、被告间的房屋租赁关系予以确认。2012年1月1日,被告与案外人金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被告已经将位于让胡路区乘风庄商服3号楼租赁给金某,并收取一年半租金,该房屋自2012年1月1日由金某经营使用,原、被告间的房屋租赁关系自2012年1月1日已经解除,被告应当将收取原告2012年1月至6月的租金及利息返还原告,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具体数额,原告主张50天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为167.00元。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