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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堆垃圾绊伤老翁,双方为赔偿进法庭

  发布时间:2014-06-05 09:13:49


 

近日,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老人被路边堆放的垃圾绊倒摔伤案,这不是一起“碰瓷”案,是一起实际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经法院审理被告方赔偿原告刘老大爷医疗损失,其他损失由刘大爷自负。这起大庆众说纷纭的老人摔伤案,最终在人民法院画上了句号。

经审理查明:201168日上午11时许,原告刘某(65岁)走到小区丁字路口处,被被告方堆放在道路上的建筑垃圾绊倒受伤。当日刘某被送至医院住院进行治疗,于2011626日出院,住院共计18天。出院诊断:股骨颈骨折,出院情况为治愈。住院期间原告共支付住院费49009元,出院医嘱及注意事项:卧床休息三月,适当功能锻炼,利发沙班口服共三周半。骨科专家门诊随诊。避免过度屈髋,双膝交叉,矮座位导致人工关节脱位等。住院期间及出院后三月陪护壹人。出院后原告又支付门诊费用共计1490元。原告的伤情经黑龙江省众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1、右股骨颈骨折转换术评定为VII(柒)级伤残。2、治疗时限评定为伤后十个月。3、护理时限评定为住院期间为二人,出院后一人陪护共四个月,原告支付鉴定费。

法院认为,被告方对自己管理的建筑垃圾未尽到管理义务,在建筑垃圾周围未设置围栏及警示标牌,对他人的权益构成一定的不安全隐患,对原告的摔伤具有一定的过错;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日常行为具有较高认知能力,且原告受伤时是白天,未影响其对周围环境的判断能力。原告在行走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明知道路上堆放建筑垃圾未及时回避,选择其他安全道路进行行走,而是过于自信的选择在建筑垃圾周边行走,以致原告摔伤。作为原告本身对自己摔伤的事实也有一定的过错。根据被告过错程度及原告的认知能力等,原告对本次事件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被告方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认为,被告方应承担原告因摔伤造成各项经济损失的30%的赔偿责任,即被告方给付原告方刘大爷人民币54830.50元。双方接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后,均表示服判不上诉,并且自动履行。

责任编辑:侯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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