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级法院通力合作 成功化解集体京访 ---北京京工伊里兰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诉大庆市让胡路区东方禄经贸有限公司、代瑞兰代销合同纠纷案专报 作者:崔会会 发布时间:2014-04-14 16:18:41
2013年3月14日北京京工伊里兰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经理李万全郑重的在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信访案息访承诺书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并按下手印。他笑靥如花,“大庆市两级法院真心关切我们的访求,通力解决我们的实际困难,可谓“高效务实”。李万全一笔签名落纸,大庆两级人民法院驻京组工作人员的心也落了地。这起发生在两会期间、京访人数达数十人之多、诉讼过程长达六年之久、涉及百余名企业职工之切身利益、关乎国有资产保值抑或流失的集体上访案件,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案件详情:一份货物代销合同 两级法院四次审理 原告:北京京工伊里兰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里兰)。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东方禄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禄)。双方于2006年5月13签定了一份为期一年的销售协议书,约定被告为原告在辽宁省和大庆市代理销售“伊里兰”牌羽绒服,销售时间为:1、反季销售,自2006年7月至2006年9月;2、正季销售,自2006年10月至2007年3月。结算方式为正季销售结束后,双方进行最后盘点,结清本年底货款。被告方库存货品及时退还原告。双方签订协议后各依约履行,进展顺利。但是双方没有进行最后盘点、被告没有将剩余货品退还原告,剩余羽绒服出现潮湿、发霉现象、价值受损。隐患和矛盾也就此产生。 2007年9月28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这起纠纷,于2007年11月26日、2008年7月2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均到庭参加诉讼。经过对证据的质证认证,让区法院确认了法律事实,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销售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该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履行协议。就争议焦点之原告发货数量,虽然被告在庭审中辩解原告所发货数量不是7693件,实际收到6742件,被告对此没有充分证据佐证,故对原告提交的出库单及货运协议证明所发货数量予以采信。现所缺少的951件应该按照原告诉请每件180元计算;就争议焦点之货款,2006年6月1日被告付款60万元。2006年8月30日被告付款20万元。2007年3月23日原告退被告代瑞梅现金66000元。2007年4月3日原告退被告7098.26元。故被告在原告处预付款总额为726901.74元。被告应付原告货款为493200元,此款原告应在被告729601.74元预付款中扣除,并按协议将剩余的4946件羽绒服返给原告。现被告已销售1738件羽绒服,销售金额为391021元,盈利83010.17元,合计474031.17元,原告应按销售额5%返点23701元。又原告在庭审中自愿放弃了对代瑞兰的诉请。综上,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07)让商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主文内容如下:一、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东方禄经贸公司赔偿原告北京京工伊里兰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所缺少的各种式样羽绒服951件,每件按照180元计算,合计171180元,以及被告销售本金391021元,合计562210元,此款应该在被告给付给原告的预付款726901.74元中扣除,剩余164700.74元,原告应在判决生效时一次性付清。二、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东方禄经贸有限公司负责将剩余4946件羽绒服返给原告,且在判决生效时一次性返还,运费由被告自行承担(如在返还时按判决缺少件数,应每件按180元计算,继续从被告预付款中扣除。如果预付款不足,由被告按每件180元赔偿)。三、原告北京京工伊里兰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按双方签订的销售协议规定,应给付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东方禄经贸公司销售羽绒服返点款按5%计算计23701元,且在判决生效时原告即返给被告。四、驳回原告北京伊里兰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1日作出(2008)庆商终字第190号民事裁定,将案件发回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重审。让区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议庭就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归纳 :一、伊里兰公司发货与东方禄公司收货是否相差951件?相差的价值是多少?应由谁承担?二、东方禄公司实际销售数量及本金为多少,应返预付款为多少?三、东方禄公司应将库存货物返还伊里兰公司还是按结算价支付相应货款。关于争议焦点伊里兰发货与东方禄收货是否相差951件问题,让区法院认为,伊里兰仅凭单方出库单记载的8080件不能证明东方禄实际收到了相同数量的羽绒服。因为伊里兰交由北京盛达货运公司运输时,运输协议上记载的货物数量单位为箱,没有标明每箱羽绒服件数活总件数,因此不能证明伊里兰公司将单方出库单上记载的8080件全部运送到东方禄公司。因双方是代销关系,伊里兰负责将羽绒服运送至东方禄代销处,羽绒服在运送途中的缺失风险应由伊里兰承担。所以发收货相差的951件损失224572.00元应由伊里兰公司承担。关于争议焦点东方禄实际销售数量及本金为多少、应返还多少预付款问题,让区法院确认东方禄实际销售羽绒服1796件,商场销售金额486505.17元,伊里兰应按销售额5%返点24325.25元,东方禄应返回伊里兰销售本金403495.00元。东方禄在伊里兰处预付款总额为734000元,扣除应返还伊里兰销售本金403495.00元,伊里兰公司应返给东方禄公司剩余预付款330605.00元,伊里兰应该销售额5%返点24325.25元。关于争议焦点东方禄应将库存货物返还伊里兰还是按结算价支付相应货款问题,法院认为,2007年3月东方禄前往北京伊里兰,双方没有形成书面的盘点依据。伊里兰给付东方禄部分货款后,虽然没有在五个月之后的2007年8月份进行盘点,但不影响货物的返还,被告以先退款方能返货为由拒绝返货缺乏依据,由于被告的不配合导致库存潮湿,价值受损,责任应由被告承担。被告拒不配合盘点由此产生的租房费用应由被告自己承担。综上,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让商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主文内容如下:一、原告北京京工伊里兰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返还给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东方禄经贸有限公司剩余预付款330505.00元。二、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东方禄经贸有限公司代销的剩余4946件羽绒服归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东方禄经贸有限公司所有,由被告按每件款式对应的调后价格赔偿原告北京京工伊里兰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损失1015310元。三、原告北京京工伊里兰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时给付大庆市让胡路区东方禄经贸有限公司销售羽绒服返点款24325.25元。以上一、二、三项合计,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东方禄经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京工伊里兰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货款560479.75元。四、驳回原告北京京工伊里兰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进行到此,已经由大庆市两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三次审判。原审被告东方禄认为原判决事实认定错误,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2009)让商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由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货款1015310元的判项。依法改判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代销的货物,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且上诉人保管货物支出的费用14.65万元应由被上诉人承担。针对上诉人的诉求,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6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库存货物进行查验,清点结果同2008年8月3日清点情况相同。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明确了争议焦点,一是4946件羽绒服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是返还责任还是按结算价格支付相应货款,二是上诉人主张的14.65万元的保管费由谁承担。关于争议问题一,大庆中院认为,双方签订的销售协议第六条第二项载明,“次年正季销售结束后,双方进行最后盘点,结清本年度货款。乙方库存货品及时退回甲方,所欠货款于结算后一周内汇及甲方账户”。双方当事人在实际履行中没有进行盘点,因此导致货物无法返还的责任应由双方当事人承担。后双方在诉讼过程中于2008年8月3日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清点,双方同意由上诉人保管货物,这一行为应当视为双方就本案争议货物达成了保管协议,双方均应就货物因过季致价值受损承担责任。关于争议问题二,根据双方签订的销售协议及代销合同的性质,代销方应负责货物返还前及返还费用,因此上诉人的保管费应自行承担。综上,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终审判决(2010)庆民三终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主文内容如下:一、维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09)让商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三、四项。二、变更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09)让商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为:上诉人大庆市让胡路区东方禄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代销的4946件羽绒服按型号平均返还2473件羽绒服给被上诉人北京京工伊里兰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上诉人返还的羽绒服如果按判决缺少件数,则每缺一件按应返的型号以调后价额赔偿被上诉人)。剩余2473件羽绒服归上诉人大庆市让胡路区东方禄经贸有限公司所有,并有上诉人按每件款式对应的调后价格赔偿被上诉人货款损失。解决路径:两级法院 两个地点 数十次接谈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庆民三终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案件双方当事人未作任何表态。原本以为双方当事人会服判息诉,这样长达四年的恩怨纠纷可以化解,长达三年的诉讼之路得以终结,双方领导者可以将时间和精力放回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中,还紊乱的企业一个正常、安定的秩序。正如古语所言“平静背面蕴藏着山崩地裂”。2012年3月9日上午,北京京工伊里兰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负责人李万全带领十余名上访人聚集在最高人民法院接待站附近的停车场,欲串联集体上访。大庆法院驻京组高度重视这一访情信息,第一时间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驻京办汇报,并积极组织接访干警,部署劝访方案。大庆中级人民法院赵亮院长、顾双彦院长得知李万全因不服(2010)庆民三终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而进京上访后,高度重视亲自前往北京与李万全一行上访者对话,并承诺指定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协调解决这起案件。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接到中院的工作指示后,立即成立了工作小组,由李卓琳院长亲自带队,张书琦院长和执行局邢海东局长陪同前往北京好言相劝,将李万全一行上访者接回大庆。邢海东局长为了更加全面的了解李万全一行人的访求,亲自为李万全作调查笔录。由于这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向让区法院申请执行,所以当邢局长表示会尽自己的全力协调此事时,李万全放下了多日积攒的怨气和敌意表示终审判决里关于羽绒服是返还还是按结算价付款问题会放弃不再追究。但是这起纠纷长达几年,自己公司的损失包括羽绒服、人员开支等一系列的费用高达170万元,要求法院一次性解决。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日常支出尚且依靠财政拨款,根本不合法也没有能力承担这170万的巨额费用。让区法院院党组多次开会研究、商讨这案件的解决方法。转眼到了2013年,李万全完全失去了耐心,借两会召开之际,李万全多次扬言带两大客车企业职工在北京制造集体上访。中院赵亮院长得知消息后,及时派人与李万全所在的派出所和单位取得联系,协调相关部门对他进行说服教育。但是李万全不听劝阻,又带领十余名上访人到最高院接访点上访。大庆法院驻京办负责人胡金成考虑到李万全本人及伊里兰都在北京,不能采取强制带离的方式,那样会使矛盾更加激化,而只能对他们进行说服教育,并预约李万全一行人到大庆法院驻京组驻地。而此时大庆中院主管领导和让胡路区法院李卓琳院长、魏文斌院长、张书琦院长、邢海东局长已经在驻地等候。两级法院相关领导共同接待李万全一行人,研究解决方案。经过反反复复、苦口婆心的劝说和开解,李万全终于接受了驻京组的建议,没有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接待站登记,并带领十余人离开了最高院接待站。同日下午,大庆中院副院长赵亮、让胡路区法院院长李卓琳、副院长张书琦如约在驻地接待了李万全及其代理人刘进。两级法院领导认真倾听李万全及其代理人刘进反应的情况,以及目前的访求。赵院长告知李万全,“事情发展到今天这种程度,是我们谁都不想看到的。但是事已至此,我们唯有抛开敌意、愤愤不平和芥蒂,从真心实意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从对伊里兰企业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依法、合理的计算伊里兰公司的损失。”赵院长还详细的向李万全阐述了法院关于伊里兰公司所遭受损失的计算方法和依据供他参考。李万全及其代理人刘进被赵院长的诚意感动,他们的情绪有较大缓和,表示会认真考虑法院解决问题的方案。当晚,李万全给驻京组打来电话,表示对大庆两级法院积极主动解决问题的态度很是感动,并且对自己之前提出的不合理访求作出部分放弃。 3月10日下午,驻京组再次接谈李万全一行上访人,经过新一轮的商讨,李万全终于接受了法院的解决方案。解决方案的内容包括:垫付羽绒服折价款、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东方禄经贸有限公司应当赔偿的货款损失及其他判决书中所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即产生的利息、逾期支付滞纳金等;该案在诉讼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代理费、差旅费、个人的经济损失、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因本案产生的其他所有损失。化解方案:变卖羽绒 物尽其用 价款补偿 承诺息访事情进展到此一切都是朝着良性方向发展。可是随着李万全对大庆法院驻京组解决方案的接受,新的问题又摆在了让胡路区法院领导者的面前。那就是这高达100多万元的资金从何而来?况且此时正值两会期间,李万全一行上访人随时都有可能反悔。尽早支付款项尽早彻底解决问题。李卓琳院长多次组织召开领导人会议、研究款项来源,最后确定了“将4946件羽绒服卖出,将价款支付给伊里兰公司,具体事宜由执行局负责”的方案。这是一个重之又重的任务,如果不能将羽绒服及时卖出将价款支付给伊里兰公司,那将意味着关于这起数十人进京上访案件的前期工作全部白费,所有的接谈、商讨、开解、劝说结果都为零。主管执行工作的魏文斌副院长高度重视这项款项落实工作,指示执行局邢海东局长务必亲力亲为、高效务实,妥善寻找买家。魏院长和邢局长牺牲个人春节在家团聚的美好时光,到处走访,从油田企业到市政单位,从萨尔图区到大同区,不放过每一个有可能接受4946件有些发霉、受潮羽绒服的公司、小作坊、甚至养牛专业户。给他们讲虽然羽绒服因受潮而轻微发霉,但是羽绒服的布料很结实、做工很棒,可以给工人当工服,里面的羽绒可以重新加工制衣,甚至可以给牲畜取暖。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有一家企业接受了建议,同意以110万元买下4946件羽绒服。后续工作很顺利,款项第一时间支付给北京京工伊里兰服装服饰有限公司。2013年3月14日,李万全代表公司在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信访案件息访承诺书上郑重承诺:北京京工伊里兰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与大庆市让胡路区东方禄经贸有限公司代销合同纠纷一案,经过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调查处理,我反映的问题已得到圆满解决,我决定息诉罢访。现承诺,从今以后不再就上述事由到任何部门、以任何方式进行上访。在大庆两级法院主管领导的亲力亲为指导下,经过大庆法院驻京组艰苦卓绝的努力,这起集体京访事件成功化解,得到省法院赵宪阳副院长的认可和高度赞扬。也为全国两会期间北京的社会稳定、政治安定、社会和谐做出了贡献。这起集体京访的成功化解也成为全国两会期间涉诉息访史上色彩浓重却又清香淡雅的一笔。息访经验:畅通渠道 协调联动 高效务实 开解心结以李万全为代表的北京京工伊里兰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进京上访案体现出了新形势下的上访动态,即上访人多在敏感时段到敏感地段或到中央国家机关上访,进京上访往往选择全国人大、国家信访局、最高法院等部门。上访者执着进京主要是因为对下层政权的不信任感增强,信上不信下。因此法院应该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信访渠道,确保信访渠道公开化,为信访人向法院反映情况、咨询、申诉和申请再审提供便利,畅通诉求渠道,减少越级上访,形成良性循环。 回顾案件的息访过程,大庆两级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在人员的配备方面、信息共享方面、以及工作衔接方面,都体现出了通力合作、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处理上访案件,尤其涉及可能造成影响局部社会不安定的集体上访案件,更应该加强沟通协调力度,构建信访联动机制,力争齐抓共管,人人参与、上下联动。在法院内部,要加快案件流转速度,为审判庭争取更多的审理时间;审判庭要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加强释法明理;执行庭要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使当事人最大限度地实现诉讼效益。用严格的诉讼程序、高质量的裁判、平等自愿的调解、有效的执行措施来确保“案结事了,案结一件,稳定一片”。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要建立并完善上访案件交办督办制度,确保在最短期限内结案息访。对于上访老户,实行上下级法院联合工作、院领导双层责任制,无缝隙衔接,减少案件中间环节。 在这起京访案件中,大庆两级法院工作人员对李万全等一行上访者苦口婆心、好言相劝、反复接谈,既从企业自身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又从现有的法律依据着手,摆事实讲道理说服他们服判息诉。两级法院的主要领导更是亲力亲为、高效务实,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来解决问题,最终使因受潮而些许发霉的羽绒服得以卖出,实现了物尽其用,也使遭受损失的国有企业获得补偿。这提示我们在处理上访案件时,不能简单地就案办案,而要通过办案,既解开当事人的“法结”, 真正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又解开当事人的“心结”,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真正关心人、爱护人、尊重人,以情感人,以理服人,高效务实。记得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全国法院大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研讨班指出,“人民法官要以对待亲人一样的感情、一样的方式、一样态度对待打官司的老百姓”。优秀法官宋鱼水也曾说过,“许多当事人一辈子可能就进一次法院,如果就是这唯一一次与法律的接触让他们受到不公正对待,让他们得到一个自己想不明白的结果,在他们心中就会留下深深的伤痕。伤害了一个当事人,就多了一个不想相信法律的人。而维护了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会增加一份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对社会的信心”。 有些案件在法院看来算不上什么,但对当事人来说却是天大的事。因此在解决涉诉上访问题时,要本着为民的态度去排查化解,面对面地听取群众诉求,一个一个地分析原因,一个一个地采取措施,统筹解决好群众的法律问题、思想情绪问题和实际困难问题。对上访群众,有理的,一定要纠错到位,恢复被损害的公正;对有情绪的,思想工作一定要到位;对有困难的,帮扶一定要到位。做好涉诉息访工作、切实解决上访群众的实际困难,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关系到社会发展稳定的大局,是人民法院重要的司法职责,也是人民法院紧迫而又重大的政治任务。相信在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下,在立足于公正司法的同时,本着为民的情怀,上下级法院协调联动,高效务实,上访案件会越来越少,而人民对法律的信仰,也会越来越坚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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